更可笑的是,洛陽西工區國稅局還鄭重其事地制作了一份領獎文書,用特快專遞寄給了舉報者。在法庭上,被告拿出相關規定說,1元的獎勵完全符合規定:100萬元以下收繳入庫稅款額,給予檢舉人5000元以下獎金,1元當然是在5000元以下這個標準內。而且依照100萬元與5000元的對應關系,對商家處罰為100元,原告應得獎勵為0.5元,所以1元獎勵并不違法違規。
這種將舉報獎與商家處罰數額掛鉤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按照100萬元與5000元的對應比例來確定舉報獎,無疑很牽強。退一步說,舉報者替國家挽回100萬元的稅收流失,5000元的獎勵上限也應大幅提高才是。據美聯社報道,費城某公司會計向美國國稅總局舉報老板逃稅2000萬美元,該舉報人最后獲得450萬美元獎勵。相比而言,我們的1元舉報獎情何以堪?至于以“1元在5000元以下標準之內”作解釋,更有戲弄舉報人之嫌。其寓意似乎在說,別沒事找事,這種購物商家不給發票的事多著呢,要稅務部門一單一單地管,能管得了嗎?
如此說來,1元舉報獎不但是對納稅人任樂亮的侮辱,更是對所有納稅人意識的一種傷害。這根本不是在獎勵納稅人舉報偷稅漏稅等逃稅行為,而是在打擊舉報人的積極性,甚至可以說是對商家逃稅行為的變相鼓勵。因而,1元舉報獎背后所暴露的稅收意識更可怕。
先不管公民是以什么樣的心態來舉報商家的逃稅,僅以其表現出的稅收意識而言,都當值得鼓勵。這種鼓勵不僅應表現為對個人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更因為其傳遞了一種積極的稅收觀念、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而顯得彌足珍貴,更值得去扶持鼓勵。稅務部門一方面表示“積極舉報有獎”,并專門出臺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另一方面卻不時以“1元舉報獎”、“5元舉報獎”來打擊舉報人的積極性,扼殺納稅人維護公共利益的稅收理念,這實在有違稅收的本義,也不應是稅務部門對待一個舉報者所應持有的態度。
相信西工區國稅局不會天真地以為1元舉報獎真的并無不妥。可他們為什么還是將舉報獎定為1元呢?或許這才是稅務部門需要反思的地方。稅務部門不能只管坐在辦公室里收稅,還要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尊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當公民以積極的姿態來堵住稅收的流失時,執法部門豈能以戲弄的手法打擊納稅人?
因而,盡管說西工區國稅局的1元舉報獎勵程序合法,但考慮到其對公民個人的不尊重,以及傳遞的消極稅收理念,法院應當支持舉報者,而不應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