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發生在河南洛陽的“智障者呂天喜入獄案”引來社會熱議。三年前出走的呂天喜本已被家人放棄尋找,但在三年后的最近,家人卻收到了三門峽監獄的通知,稱呂天喜即將刑滿出獄,需要家人來接走。不過,呂天喜的案件檔案上寫的名字、年齡和住址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這一離奇的經歷使得他的家人懷疑智障的呂天喜可能“替人頂罪”了。隨后,洛陽市司法機關就此案展開調查,目前已經確認,呂天喜并非“替人頂罪”,在三年前確實犯下搶劫罪。
在排除呂天喜“替人頂罪”的可能性之后,一個更大的困惑被拋給了當地司法機關,即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個“癡呆”的呂天喜是否犯有精神疾病,他是否作為并無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監獄服滿了三年刑期。目前,鑒定結果尚未出具,但案情發展至此,對于精神病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疑慮已是備受關注。
承認精神病人在某種程度上有刑事責任豁免權是現代司法的基本要義之一。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不具刑事擔負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可能被免除或者減輕刑責,這一點在目前的司法界實際上已經形成共識。
不過,在呂天喜案中,我們可以看到的事實卻是呂天喜不僅被抓,而且還順利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在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綠燈地進了監獄。(《南方周末》9月15日報道)作為遵照大陸法系傳統的我國,在精神病鑒定層面秉持的是一種“中立式”的鑒定啟動制度。從理論上而言,公安、檢察、司法機關三方在辦理此案時都可以啟動對呂天喜的精神病鑒定,但通常的情況是,上述三家都可以管卻又都不愿意管。
這種“三不管”的情況直接導致了目前中國精神病患者人生權益的嚴重受損。供職于蘇州市廣濟醫院的精神科醫生杜向東在一篇論文中提到,該醫院曾對監獄送交的34個犯人進行“服刑能力”鑒定,以幫助監獄決定是否對其采取“保外就醫”。鑒定結果是28例被評定為無服刑能力。這一組數據雖然并不能精確代表目前中國監獄中精神病人的比例,但是卻提醒了我們必須重新認識這一問題的嚴峻程度。
那么,“三不管”為何頻頻發生,那些“被監獄”的呂天喜們到底遭遇了公檢法三方怎樣的辦事邏輯呢?參照當地政法界一位人士的分析:一是政法機關本身負有“績效考核”的指標任務,一旦多一道精神病的鑒定程序,完成指標勢必更加困難;二是公安機關沒有專門的精神病鑒定經費,在無法找到呂天喜家屬的情況下,精神病的鑒定程序也就被忽略了。而除了這位知情人士的解讀,還有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目前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并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視為“專門性問題”,從而拒不啟動精神病鑒定。換言之,司法工作者的認知偏差也導致了精神病人“被監獄”人數的增加。
2006年發生的“邱興華特大殺人案”曾經引起過類似熱議,當時五位法學家上書質疑法院對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鑒定程序的絕對啟動權制度。即法院的審判工作人員僅僅是法律專業者,而并非精神病學的專家,這一認知上的不足導致握有絕對權力的法官可能會因此忽略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但顯然,更為根本性的問題恐怕還在于前面提到的資金上的不足。缺乏利益支撐的現行鑒定啟動制度,必須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埋單”的問題。
因此,總體上而言,要破解精神病人“被監獄”的難題,其一在于提升目前法律人士對于精神病問題的重視程度和認知水平;其二在于將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精神病鑒定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以避免公檢法各方相互推諉、貽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