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征地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制訂得合理且發放到位,被拆遷人大多都會積極配合征地與拆遷工作,唯有在補償標準制訂不夠合理或發放不到位 的情形下,才會出現被拆遷人拒絕配合拆遷工作進行的現象。所以,對于維護征地與房屋拆遷領域的和諧與穩定來說,除了各地法院必須慎用強制手段之外,還應如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中所強調的,法院必須嚴把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立案關、審查關,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 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如此才有利于通過嚴格審查確保征地與拆遷執行的合法性,從源頭上減少因為不當使用強制手段導致極端與惡性事件發生。
但是對于一些地方政府來說,則是希望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制訂得低些才好,希望法院在執行征地與拆遷案件時不分情況采取強制手段,以有利于地方政府主 導的征地與拆遷工作能夠得到盡快推進。因而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員難免會給當地法院施加壓力,要求法院放松對于征地與拆遷強制執行申請的審查,以及要求法院 不分情況采取強制手段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執行征地與拆遷案件過程中慎用強制手段,并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等規定要能 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從制度上確保各地法院的辦案獨立性,抵制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施壓行為。
而當前的現實情況卻是,各地法院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法院要能在征地與拆遷案件的執行上抵制住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壓力,實際 上非常困難。也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要能真正落到實處,還需通過有效制度設計擺脫各地法院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對于地方政府的依賴。如此從制度上 確保各地法院的辦案獨立性,法院才會有更大的底氣抵制地方政府的施壓行為,并通過人性化執行征地與拆遷案與從嚴審查行政機關征地與拆遷強制執行申請的合法 性,來達到緩解征地與拆遷領域的矛盾,維護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與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