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報告竟然“蒸發”九成村民家庭
時間:2011-09-09 09:28:59
來源:人民網
鉛蓄電池廠周邊5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內,常住居民400多人的村莊被顯示為空地,129戶村民“被蒸發”……這樣一份有明顯漏洞的環評報告,卻通過了縣市環保局層層審批,最終為三威公司放行,導致了廣東河源紫金縣血鉛超標事件的發生。
有12名患者仍需排鉛治療
12人受黨紀政紀處分,4人被移交司法機關
河源市紫金縣地處廣東欠發達山區。今年5月初,家住紫金縣臨江工業園區三威公司附近的一些村民前往醫院檢查后發現,自己的血鉛含量超出正常值范圍100毫克每升。消息傳出后,在村民中引發恐慌。
紫金縣隨即組織三威公司對500米范圍內的村民及學校學生2231人進行了檢測,最終結果顯示,241名村民及學生血鉛超標,其中96名重度超標。35名患者需要排鉛治療。過去3個月,經過三批復查,23名患者已經出院,還有12名患者仍需排鉛治療。
在對周邊企業進行排查后,相關部門迅速將血鉛超標污染源確定為三威公司。紫金縣隨即對三威公司立案調查,企業法人被刑拘,企業停產。
在3個多月的調查后,相關黨政部門負責人最終被問責。根據廣東省政府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目前已有12名縣市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紫金縣政府一名負責人和縣政協一名負責人受到行政記過處分。環保、安監、工商、教育、規劃建設、國土、衛生、臨江工業園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也受到行政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紫金縣環境保護局一名負責人被行政撤職。
同時,河源三威電池有限公司總經理、河源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人、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源城分局主要負責人、紫金縣義容鎮宣傳委員等4名責任人被司法機關立案處理。
環評“忽略”129戶村民
大臨村位置顯示為空地,致使村民搬遷滯后
河源市環保局提供的資料顯示,三威公司以制造封閉式鉛酸蓄電池為主,總投資3000萬元,2005年申請進入臨江工業園,2008年2月通過環評驗收,正式投產。
作為重污染涉鉛項目,企業本應該按照《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的要求,在工廠周圍設置5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禁止居民居住。但血鉛超標事件發生后,記者在現場發現,三威公司與鄰近的村僅有一條窄馬路之隔,村里有成片的民居,生產車間距離最近的村民住房不到50米。不遠處還有一家幼兒園,有90多名兒童就讀。
記者查閱了三威公司2005年委托廣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出具的《河源三威電池有限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環評報告書顯示,距離工廠500米范圍內需要搬遷的居民為11戶,分別是臨江鎮居民區6戶和北面約50米處的5戶。負責搬遷事宜的臨江工業園管委會主任黃偉明稱,當時組織村民搬遷的依據就是這份環評報告書。
然而,紫金縣縣長黃文彬告訴記者,血鉛超標事件發生后,縣里派人調查得知,廠址附近500米內有大臨村、井水村、高塘村等村落,2005年實際居住村民140戶。加上后來陸續有村民搬入,目前,防護范圍內實際居住村民183戶。這就是說,根據2005年的實際情況,環評報告書中有129戶的村民“被蒸發”。
環評報告中,大臨村的位置顯示為空地。記者在大臨村看到,三四十年樓齡的磚房和十多年樓齡的平房混雜在一起,一些樓房貼身緊鄰,在果樹掩映下散布。
“我們世代幾百年都住在這里。”大臨村村民鄧偉光對記者說,村里常住居民有400多人。對于搬遷,大臨村村民們對記者表示,過去曾有傳言說三威公司將組織居民搬遷,但卻沒有政府相關部門或者企業前來正式商談過搬遷的事情。
按照國家規定,鉛蓄電池廠周邊500米內本應禁止居民居住,但環評報告“隱藏”了居住于此范圍內的129戶村民,致使搬遷滯后。就是這樣一份有明顯漏洞的環評報告,通過縣市環保局層層審批,最終為三威公司放行。
環評機制存在漏洞
專家認為,環評機構與企業是委托關系,容易受到委托人的影響
這樣一份有明顯漏洞的報告,是怎樣出爐的呢?據負責該報告的廣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顏幼平介紹,這個項目由企業委托,項目團隊三四個人,向企業收費20萬元。關于11戶的數據,顏幼平說是由他帶著團隊實地走訪廠址周邊得出來的。至于為何與實際情況相差如此之大,顏幼平說時間太長已經忘了,“每年要做幾十個環評項目,不可能記得那么清楚”。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緒華表示,漏洞如此明顯的環評報告通過縣市環保部門的層層審批,暴露出環保部門的失職。從根本上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漠視甚至放任環境污染對民眾的危害,導致環境事件層出不窮。
值得警惕的是,在近年來發生的數起環境污染事故中,環評問題正成為焦點。在今年浙江德清血鉛超標事件中,為浙江海久電池有限公司編制的環評報告同樣被環保部門認定為“嚴重失實”,“遺漏”了500米范圍內的113戶居民。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岳經綸認為,該起血鉛超標事件,反映出我國環評管理機制的嚴重漏洞。環評機構與企業是委托關系,難以保證客觀、獨立的立場,容易受到委托人的影響。他建議,由政府委托另一家環評機構同時做出環評,兩方意見對比,可以降低單一環評機構構成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