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買房、誰房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在我們單位年輕人中間,激起的豈止是千層浪,午休時刻,辦公室里只剩下這一個話題。
昨天,我接到同事小尚女朋友的電話:“喂,大姐,請問尚房東在嗎?”
“什么尚房東?”我還沒弄明白,大伙兒一陣哄笑,嗨,這才反應過來:在新婚法的保障下,小尚可不成了房東了?因為他們未來的婚房,是小尚家全額出資購買的。
而剛剛步入婚姻殿堂才兩個月的小黃,則不服氣地抱屈:“老婆成了自個兒的房東”!因為他的小家,從置房到裝修,可是女方家一手搞掂的,黃太太自然是名副其實的房東了。
最不滿的,是婚齡已有13年的女同事大邱。5年前,由公婆按揭交了首付,為他們一家三口買了一套房子。可如今月月還房貸,是大邱和老公共同承擔的。面對新婚姻法的解釋,大邱憤憤不平:“憑什么我辛辛苦苦地和老公還貸款十幾年,給人生孩子、又工作又養家,100萬的房子還了130萬元貸款,最后如果婚姻有變,房子就沒有我的份?!來氣了,我就讓兒子跟我姓!”嘿,大邱的“撒手锏”也蠻厲害的!
更搞笑的是,那些個單身的小“光棍”們,這幾天總是哼哼著“趕緊掙錢吧,趁早把房子買了,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兒,我美啊美!”……這都哪跟哪啊!曾看過一篇報道:女方和男方結婚,女方家買了房子,婚后一年兩人離婚。男方認為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女方則心不甘。雙方家庭在法庭上鬧得不可開交。
如此看來。新婚姻法在房產問題上,保護的不是哪一個性別的權利,而是出資人的權利。與其為房產歸屬爭論,不如用法律明晰。還是新來的小趙說得在理:“寧愿找個沒房的男人,然后兩人一起打拼買房,不管到什么時候,互為房東,人人都有份!”
是的,也許真正獲得一個屬于自己物質意義上的家,就在于此吧。只要婚姻的城堡牢固了,又何必在乎誰是房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