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撞也賠”的判決,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無碰撞”造成老太的受傷,否則就不能適用道交法保護行人的歸責原則。
2009年10月,天津的王老太違章穿馬路,爬護欄時,許云鶴正好駕車開到王老太附近。按許的說法,王老太自己摔倒,他看到后立即停車,為老太包扎。老太的說法是:許的車撞到了她。司法鑒定顯示,沒有證據證明車與人相撞。但是,天津市紅橋區法院還是判決許云鶴承擔四成責任,要賠108606元。
有網民認為這是錯把“好人”當肇事者的“彭宇案”其實,法院判決此案的思路,更值得探討———“無碰撞交通事故”的責任分配。據道交法第119條的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所以,車子有沒有撞人,不影響交通事故的成立。
“無碰撞交通事故”一般為肇事司機違法、野蠻駕駛,造成受害方為躲避而受到傷害,其中道理大家可以理解。但關鍵要有證據證明:“無碰撞”造成了老太受傷,法院才能按交通事故處理。
現在,法院僅認為:許某開車并線后發現老太時只有四五米距離,在這么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即,違章爬道路護欄的老太,看到許某開車駛來,大吃一驚,摔倒了。所以,就算車子沒有“撞倒”老太,也有“嚇倒”的責任。
這種“嚇倒”責任,是需要證據證明的,而不能由法院先入為主,先認定這是“無碰撞交通事故”,因為將此案視為“交通事故”,即默認了是“無碰撞”造成了老太受傷,這是倒果為因,也是公眾難以接受的地方。
從法理上說,交通事故中行人與機動車如何歸責?這背后是行人路權和機動車路權該如何分配,法律如何在保護弱者與保障社會秩序之間做平衡的大問題。法律在這個問題上,有多次反復。十來年前,中國一些地方機械地保道路通暢,嚴重忽視行人的安全,提出所謂“行人違章,撞了白撞”。引起民意極大反彈,被認為是對生命、對弱勢群體的不尊重。
2003年的道交法傾向于保護行人生命權,但有些矯枉過正:除非司機能舉證行人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全責。這種無過錯責任,是讓“無辜”司機為行人的過錯承擔責任,受到廣泛質疑。之后2007年道交法得到修訂,司機如何擔責,要看行人的過錯。這就實現了強勢交通工具與弱勢的行人,在法律權益上的平衡。
多年前“撞了白撞”的規定,是不公平的,如今“不撞也賠”的判決,也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無碰撞”造成老太的受傷,否則就不能適用道交法保護行人的歸責原則。試想,如果有人在你的車子周圍摔倒,他不需證明是你的野蠻駕駛造成他的受傷,法院都按“無碰撞交通事故”處理,那每個司機都生活在恐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