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于8月13日開始實施。該司法解釋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重慶晨報》8月14日。
這一司法解釋最為人矚目的熱點之一,就是對夫妻婚前購置的房產和父母為子女購置的房產歸屬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簡單地說,就是婚前誰付的首付并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簡單地說,誰的父母出資房產就歸誰。
司法解釋一出臺,許多人歡呼雀躍,他們認為“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種無房不嫁的婚戀觀,將被事實上架空。除非能將房子登記到自己的名下,否則找個有房男人并不能給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為只要離婚,你還是一無所有;相反,找個暫時沒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買房,反倒能真正獲得一個屬于自己的物質意義上的家。”他們憧憬著“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
我當然希望,丈母娘推高房價的現狀能有所改觀,“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回歸到純粹愛情而結婚的這樣浪漫憧憬能夠盡快實現,讓開發商氣扁鼻子,免得被他們賣了還幫著數錢。但是,我以為,浪漫的傳說畢竟只是傳說,它并不會因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而轉變為事實。
事實上,并不需要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婚前誰支付首付房產就歸誰一直就存在。《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從法律上講,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并且登記于他自己名下,那么,這套房產理應屬于他個人的財產,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這樣判決的。而且,以往的判決還更有利于支付首付一方,即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實際用于還債的金額主張一半權利,但無權就增殖部份主張權利,新的司法解釋倒是明確提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問題,事實上,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樣的解釋與第三次解釋并無多大的差別,第三次解釋無非是明確了將婚后父母購買登記于自己子女(而不是登記于夫妻雙方)是一種贈予行為,但在這一解釋出臺前,這種登記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贈予,司法解釋不過更加明確罷了。
無論是婚前購置房產還是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實施前后,其實對夫妻雙方并無多大的影響,在解釋實施前,我們并沒有讓“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成真,那么,在解釋實施后,我們又有什么理由讓這個傳說成真呢?何況,許多丈母娘要求女婿買房,并非是要為女兒沾男方的便宜,而只是傳統的“有房才有家”的思想,是想讓女兒過得更幸福些。一個45歲的向女士告訴記者說:“我那時候就給女婿下了死命令,不買房子不準和我女兒結婚。但我那也是為他們好啊,你說他每月掙點錢,都是全部花光,不逼一下他給他點壓力,以后女兒和他怎么生活?”向女士還說:“即使真有一天女兒女婿過不到一塊了,屬于男方的東西,我一件不稀罕。”我想,她的想法代表著許多丈母娘的想法。
如果我們傳統觀念不轉變,恐怕“從今天起,不再為房子而結婚”永遠只是一個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