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海的人大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之便進行個人的職業活動。履職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近日舉行的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
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張賢訓介紹,新修改的代表法進一步明確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細化了代表的履職規范,加強了對代表履職的保障和監督。
為處理好執行代表職務與開展本職工作的關系,修訂草案明確了代表的權利與義務,并明晰執行代表職務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為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依據代表法與上海市實際,修訂草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時限作出“硬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并需及時告知代表。
實踐中,上海的各級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圍繞人大工作約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鄉、鎮人大主席等,并通過座談等形式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對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十分有效。為此,修訂草案規定,在統一安排的視察中,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另外,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通過現場察看和同群眾座談、個別交談等方式,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修訂草案增設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代表有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等權利,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代表也有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意見和要求的義務。根據修訂草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享有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權利。
修訂草案還增設了有關代表提出罷免案方面的相關條款,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