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幸福城市表現了中國智慧
城市化是全球人類社會發展史中的共同趨勢。由于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城市化的道路不宜全盤照搬照抄別人的經驗。在這個問題上,建設幸福城市表現了中國智慧。
首先是幸福城市的建設與治理在改革開放的條件下進行,并且是在條件比較成熟以后,才提上議事日程。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幸福城市,循序漸進。
其次是幸福城市的建設與治理的方針、方案、方式、方法等,既保持獨立自主和自身的特色,又參考借鑒外地和外國的經驗,有選擇地同國際接軌。這就有可能不走或少走彎路,避免重蹈覆轍,力求充分利用好在這方面的后發優勢。毋庸諱言,過去曾為盲目性付過的“學費”不可健忘。
最重要的,莫如建設幸福城市,就是要讓人民生活更美好。這是萬變而不可離的“宗”,是硬道理中最硬的道理,絕對不允許變質、走樣、離譜、出軌。在城市治理過程中的任何倒行逆施、損害公益的跡象,都必須群起鳴鼓而攻之。
政府促進新生代農民工就業的著力點
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就業穩定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場調節,則難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就業利益,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在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問題方面,政府可以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第一,在政策導向或目標方面,應該引導新生代農民工向城市遷移。這不僅符合我國城市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需要,也與他們的心理預期一致。政府針對他們的政策,最終目標是讓他們留在城市,而不是像對待上一代農民工那樣,僅僅解決其經濟問題,新生代農民工的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
第二,在制度安排中,體現程序公平,營造更為公平的就業環境和生活環境。
第三,引導新生代農民工確立合理的收入參照點。新生代農民工以城市為參照點并注重公平對待,反映了農民工需求層次的提高和社會發展的進步。一方面,應該監管用人單位對新生代農民工相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另一方面,還需要對新生代農民工進行引導,使新生代農民工建立與個人能力與期望、市場要求一致的收入參照點。
第四,提高已有勞動力的生產技能和新增勞動力的受教育程度。
法治與社會穩定互為條件
法治建設與社會穩定之間是一種互為條件、相互依存的關系。推進法治進程,必須以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作為前提;而良好的法治又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
法治需要一個穩定、常態的社會環境。社會穩定既是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與中心任務,也是進行法治建設的社會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法治建設就意味著一句空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政治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之所以能夠取得巨大成就,一個根本前提就是始終保持了社會穩定。要妥善解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同樣必須創造和維護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否則,正常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將難以為繼,已有的法治建設的成就也會因為社會動蕩而喪失殆盡。
法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與主要手段。在特定意義上,法治建設與社會穩定之間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在當代中國,法治既是社會穩定的象征,又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與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