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付子女的經濟幫助,是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一種借貸?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對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經濟幫助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段某給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萬元。(6月21日《法制日報》)
應該說,這起經濟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假如女兒還健在的話,父母可能會視這11.1萬元是贈與,無需女兒償還。但問題是,如今女兒去世了,父母可能改變了主意,視這筆錢為借款,要求女婿歸還。盡管女婿認為,這筆錢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經濟幫助,屬無償贈與;但法院認定,借款發生在女兒與女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F女兒去世,女婿應承擔還款責任??梢?,本案的審判過程,也是一次普法過程。
事實上,法院判定父母給予經濟幫助屬于借貸,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對于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其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決定,給子女的經濟幫助,除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意思表示外,均應當將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不能視為當然的贈與。
可以預料,對于父母給予經濟幫助屬于借貸,也許有人認為父母太無情,未能盡到父母責任,其實不然。女兒已年滿18歲,且已經成家立業,父母對其完成了法定的養育義務。即便是現實生活中,多數家庭依然是父母給予經濟幫助屬于贈與,無需償還;但前提是父母具備這個能力,并心甘情愿。否則,子女不可強求。問題是,認為父母給予經濟幫助屬于贈與,代表了相當一部分年輕人,他們過慣了衣來張手、飯來張口的寄生生活,悠閑自得地投入父母干癟的胸懷中“啃老”,而不愿生活獨立,靠勞動改變生活上的窘境。
可見,父母給予經濟幫助屬于借貸,是一種親情契約,對當代年輕人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一方面,子女要在學習和生活上自強自立,并常懷一顆感恩之心,懂得親情的反哺,而不是一味地向父母索取,充當一個沒有孝心的“啃老族”。另一方面,當父母再無力供子女“啃老”時,子女非但不能強求,而且應該回饋父母的養育之恩,從物質和精神上盡到贍養義務。只有這樣,才能使親情更加融合,家庭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