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新聞辦6月2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曝光該省第三批6起典型失信案件,包括3起企業失信案和2起個人失信案。據統計,自2010年開展典型失信案件曝光以來,遼寧省共曝光了15起失信案件,涉及企業類7件,個人類3件,均為法院判決和調解后責任主體拒不履行義務。(6月24日 中新網)
在現代社會,每一個行為主體都擔負有基本的社會責任,而實現社會責任的手段是社會契約,誠信即是社會契約得以實現的基本要素。因此,加強誠信建設對于個人、企業、社會乃至國家都可謂意義重大。從宏觀上講,誠信建設是構建良好社會秩序的支柱,是促進經濟繁榮的基石,也是維護國家國際形象的題中之義;從微觀上講,它不僅能夠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也有利于從根本上鏟除滋生唯利是圖、坑蒙拐騙、貪贓枉法等丑惡和腐敗行為的土壤。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禮儀之邦,誠信理念應該說已經根植于我們的文化傳統之中。然而,何以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從企業到個人都不乏失信的案例呢?筆者認為,這主要源自于失信成本過低,某種意義上講,也可以理解為在守信成本太高,而失信行為幾乎沒有代價的情況下,違約、造假、欺詐的故事自然不時上演。
從管理學上來講,當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為有利可圖時,市場行為主體有可能選擇甚至主動選擇失信行為,失信現象就會大量發生;而當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失信行為無利可圖,并可能給行為者帶來損失和制裁時,市場行為主體就會根據趨利避害的原則,盡量避免失信行為,從而促進信用環境的好轉。因此,加強誠信建設其中重要一環就是要大大提高市場行為主體的失信成本。只有讓那些失信者因其失信行為付出難以承受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市場行為主體才會自動的約束其行為,達到有效的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目的。
加強誠信建設,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一方面要加快誠信制度的相關立法和修訂,完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嚴格的信用監督、獎懲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守信行為得到可靠的保護,失信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惟其如此,我們的誠信體系才能從根本上得以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