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嬰的視頻在網上瘋傳,視頻顯示,保姆梁某將10個月大的孩子高高拋起,在空中劃出了一道弧線,重重地摔在床上。律師譚德明稱在保姆虐待兒童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刑法》里關于虐待的,只說明了是家庭成員,保姆這樣情況,不在這個范圍內。而且即使是虐待,也要造成一定后果,否則法律也是處理不了的。如果這位孩子家長與保姆簽訂了合同,且合同中有條款約定不許打孩子,那么可以按違約要求保姆賠償。如果上述條件不具備,那么確實,對于這種行為,只能從道德層面上給予譴責了。(6月29日《沈陽晚報》)
保姆梁某居然多次對只有10個月大的嬰兒施虐,說她“泯滅人性”恐怕也不為過。對梁某的所作所為,道德譴責是必須的;但是否真如某些律師所言,遇到此類事情孩子的父母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全社會除了“道德譴責”就別無他法了呢?我對此有不同意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竊以為保姆梁某的劣行已經涉嫌違背上述第2條和第3條之規定,嬰兒父母可立即報案并提供視頻等有力證據,力爭使無良保姆及早受到應有懲處。
近年來,保姆虐嬰、虐待老人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隨著社會工作生活節奏的加快,請保姆的家庭會越來越多,類似不良現象如果不能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很可能愈演愈烈。保姆行業問題頻發,里邊當然有某些保姆自身的原因——有的保姆素質低下,有的甚至還可能存在這樣那樣的心理問題。但更令人不解的是,如此素質低下的惡人,又是如何混進保姆隊伍的呢?其所在中介公司恐怕難辭其咎,一方面在招收保姆時未曾嚴格把關,以至于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另一方面,更是缺乏對保姆的職業培訓和監管,導致某些保姆為所欲為。以此次虐嬰事件為例,事隔一周后,嬰兒家長高女士再次將保姆找來要說法,不想保姆梁某反而責怪高女士讓她再也找不到工作了。更讓高女士想不到的是,在兩人交談時,中介依然在給梁某打來電話介紹工作。保姆出了這么大的事情,中介公司居然跟沒事人似的,還在為其介紹工作,這不是害人嗎?也難怪梁某會如此囂張了!真不敢想象這家中介平時是如何運作和管理的。
虐嬰事件令人發指,必須有個說法。當事保姆必須受到處罰,為自己的劣行付出代價。同時,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也要對保姆這種特殊服務行業加強監管,以維護良好的行風,保護雇主的權益。我建議,對保姆行業應實行“終身禁入”制度,從業者一旦出現虐嬰等嚴重問題則終身不得從事保姆職業。另外,對中介公司更要加強監督,嚴管重罰,絕不能任其淪為“狼外婆”的“輸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