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件遺失證明......記者27日從民政部獲悉,根據民政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出臺的指導意見,20項證明被明確不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
這20項證明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
據了解,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作祟,要求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給群眾帶來極大不便,給基層增加了很大負擔。
為此,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要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政策文件,全面清理各類無謂證明。此次印發的指導意見正是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意見專門規定,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特別是要與各地區、各部門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相銜接。
出于便民利民考慮,意見還規定,各地區要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制,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群眾能辦事、辦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