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改社會〔2019〕1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衛生健康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解決群眾看病難問題,推動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
2019年10月23日
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為深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衛生健康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解決群眾看病難問題,推動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主要以國家醫學中心為依托,充分發揮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作用,在京、滬等醫療資源富集地區遴選若干優質醫療機構,通過建設分中心、分支機構,促進醫師多點執業等多種方式,在患者流出多、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建設區域醫療中心,充分運用“互聯網+醫療健康”、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推動優質醫療資源集團化、品牌化發展,更好滿足群眾醫療服務需求。
(二)預期目標。通過 3—5 年努力,在優質醫療資源短缺地區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臨床診療中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基地和高水準的科研創新與轉化平臺,培育一批品牌優勢明顯、跨區域提供高水平服務的醫療集團,打造一批以高水平醫院為依托的“互聯網+醫療健康”協作平臺,形成一批以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的專科聯盟,相關地區重點病種治療水平與京、滬等地差距大幅縮小,跨省、跨區域就醫大幅減少,推動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圍繞重點疾病和薄弱地區,加強統籌規劃,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加快形成區域醫療服務“高地”,最大限度減少異地就醫。
二是優先整合現有資源。鼓勵試點地區選擇具備一定基礎的現有醫療機構和引入的高水平醫院開展合作,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和人才隊伍,定向放大國家頂級優質醫療資源。
三是確保落實公益責任。區域醫療中心要全面履行基本醫療服務公益責任,試點地區要堅持醫療衛生事業公益性,落實政府辦醫責任,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四是統籌推進三醫聯動。給予區域醫療中心在價格、用藥、人才等方面更為靈活的政策,為建立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探路子、摸經驗。
五是堅決有效防范風險。科學做好項目規劃布局,避免盲目無序擴張,努力做到“三不”,即醫院不出資、政府不新增債務風險、病人不增加負擔。試點期間,原則上每個試點省區重點推動區域醫療中心建設不超過 3 家。
二、工作安排
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改革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按照“按重點病種選醫院、按需求選地區,院地合作、省部共建”的工作思路,先行開展試點建設,在試點中不斷總結、完善經驗。
(一)重點病種。選擇死亡率高、疾病負擔重、轉外就醫集中、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病種,重點建設腫瘤科、神經科、心血管科、兒科、呼吸科和創傷科 6 個專科。
(二)試點地區。綜合考慮區域內優質醫療資源短缺、沒有中央本級醫院或達到“國家隊”水平的國內一流醫院,人口基數大、轉外就醫多,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符合國家戰略發展需要等因素,選擇在河北、山西、遼寧、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 8個省區開展試點建設。
(三)輸出醫院。納入區域醫療中心試點范圍的輸出醫院,原則上應具有領先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較高國內知名度;具有豐富的人才儲備,不會因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而攤薄技術力量;具備突出的臨床教學能力和雄厚的科研能力,能夠面向區域培養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30 家試點輸出醫院主要從北京、上海兩地選取,少量從武漢、長沙、廣州、成都、西安 5 個優質醫療資源集中地方選取,除北京、上海兩地有部分市屬醫院外,其余均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所管醫院。同時,積極儲備若干高水平社會辦醫療機構作為后續試點,保障其公平參與。
(四)建設模式。以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為首要原則,主要依托當地現有醫療資源開展建設,地方可根據輸出醫院性質和特點,選擇適當的建設運營模式,切實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努力做到保公益、防風險、高質量、能發展。
1.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公立醫院模式,即輸出醫院和試點地區政府合作舉辦獨立醫療機構,承擔區域醫療中心職責。建設資金以地方籌集為主,中央預算內投資視情況安排。第一批試點全部采取此種模式。
2.以購買服務為主的社會辦醫模式,即具備相應技術實力、豐富辦醫經驗、良好從業記錄的社會辦醫輸出醫院,在試點地區直接舉辦分支機構,實現集團化、品牌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對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三、改革舉措
將區域醫療中心納入國家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試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爭在關鍵環節取得突破創新,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一)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區域醫療中心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醫院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決策機制。探索成立醫療集團理事會,理順輸出醫院及辦醫主體、試點地區、社會力量等各方面間的關系。制定醫院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績效考核,推動區域醫療中心在發展方式上從規模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提高機構發展質量;在管理模式上從粗放管理轉向精細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在投入方向上從注重設施建設轉向注重內涵發展,推動實現水平現代化、服務整體化、管理信息化、模式集團化。
(二)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允許區域醫療中心探索符合自身運行模式的管理措施和分配政策。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合理核定崗位數量,探索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區域醫療中心。支持區域醫療中心依據國家規定,結合自身發展需要,自主招聘,自主確定人員結構,落實用人自主權,實現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合理核定區域醫療中心薪酬水平。充分賦予區域醫療中心分配自主權,按照教育年限、工作時間、知識和技能水平、難度和復雜程度等薪酬要素確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逐步建立以體現崗位價值為主的薪酬結構,降低績效薪酬比例,穩定醫務人員預期,注重長期激勵,有條件的可實行崗位薪酬制、目標年薪制、協議薪酬制等多種方式。研究探索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視同于碩士專業學位證,在入職、晉升、崗位聘用、工資待遇等方面同等對待。建立多渠道經費保障和薪酬激勵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域醫療中心醫務人員在完成崗位任務前提下,通過多點執業、開辦診所等獲得合理薪酬。
(三)完善醫院補償機制。探索符合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有利于調動降本增效積極性、促進區域間醫療資源均等化的補償機制。全面落實政府對區域醫療中心的投入政策,加大對重點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投入力度,建立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繳費的經費保障機制。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要求,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實行適應區域醫療中心發展規律的醫保政策。積極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優先在區域醫療中心推行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收付費方式改革。建立區域醫療中心與醫保經辦機構的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動態調整醫保基金總額預算指標和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標準。
(四)鼓勵創新藥物和技術使用。給予區域醫療中心必要的新技術應用政策,鼓勵開展創新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逐步在區域醫療中心開展拓展性使用。鼓勵區域醫療中心發揮重點科室優勢,對區域內確需使用的、國內尚未注冊的少量臨床急需藥品,依法提出臨時進口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快審批。輸出醫院和區域醫療中心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要求開展或參加高值醫用耗材采購,降低虛高價格。
(五)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科技創新和成(21.340, 0.53, 2.55%)果轉化,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人員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薪酬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鼓勵以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依托“雙一流”建設高校,規劃布局一定數量的醫學院校和科研機構,促進醫教研產融合發展,面向區域內培養醫療技術骨干力量。支持區域醫療中心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制定遠程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政策,建立遠程醫療和教育平臺,面向基層、邊遠和欠發達地區提供遠程診療、醫學教育、臨床路徑指導、遠程手術示教等服務,提高優質醫療資源可及性和整體效率。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承辦公立醫院非醫療業務等途徑參與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鼓勵引入商業健康保險,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等的商業保險產品,加強醫療機構、基本醫保經辦機構和商業健康保險機構的信息共享。
(六)加大對輸出醫院的支持力度。支持輸出醫院加強高層次醫學人才和學科帶頭人培養能力,根據醫療資源輸出量,適當增加相關輸出醫院的京、滬落戶指標。資源承接地政府對輸出醫院派出的醫務人員在落戶、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獎勵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安排資金給予合理補償,保障派出醫務人員薪酬水平達到輸出醫院同等條件人員平均水平,并在此基礎上給予適當補助。
四、組織實施
(一)成立專項協調小組。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牽頭,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和北京、上海市政府,以及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參加,主要研究提出涉及中央事權的試點政策,協調輸出醫院辦醫主體提供支持,指導試點地區拿出有吸引力的優惠政策,統籌協調試點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動員各方積極參與。按照“醫院主營、地方主建、中央支持、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由輸出醫院和試點地區雙向選擇、自愿合作,不搞行政命令的“拉郎配”。輸出醫院承擔區域醫療中心運營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向試點地區輸出人才、技術、品牌、管理,在較短時間內提高區域內醫療服務整體水平。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對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負總責,落實土地、規劃等建設條件并減免相關費用,確保建設資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債務風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將相關項目建設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范圍,對項目業務用房建設、醫學裝備購置、信息化和科研平臺建設等給予適當安排,協調需要在國家層面給予的試點政策。中央和地方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引入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區域醫療中心后勤管理等非醫療臨床業務。
(三)加強監督考核。將分級診療、醫聯體建設、醫療輻射帶動能力、“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改革措施納入監督考核范疇。圍繞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制定監管辦法和考核指標,重點考核區域內重點疾病外出轉診比例、疑難病癥診治比例、整體醫療技術水平提升等指標,防止借機盲目擴張、虹吸基層患者和人才。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專項協調小組將加強跟蹤指導,統籌謀劃、穩妥推進,組織相關輸出醫院和試點地區對接洽談,根據本方案分批穩妥開展試點建設,對區域醫療中心相關建設模式和試點政策等進行全程跟蹤并做好評估,在總結經驗和完善政策的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建設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