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北日報》消息,湖北省政府日前印發《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調高湖北省征收集體土地的綜合補償標準,平均標準由現行的每畝32990元,調整到每畝44330元,每畝提高11340元,漲幅34.37%。新標準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耕地保護監督處處長焦陽介紹,這是湖北省對征地補償標準第5次進行調整,調整后,湖北省征地補償平均標準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2018年8月,湖北省啟動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周邊省份調整幅度等因素,經縣(市、區)初步調整、市(州)內部審查平衡、省級審查平衡以及廣泛聽證論證等,編制新一輪《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明確各縣(市、區)的征地區片級別、價格及區域范圍。據介紹,各市州征地補償平均標準在3.54萬—7.40萬元/畝之間,最高為武漢市,最低為神農架林區。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內容,其中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農民傾斜,參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比例按4∶6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此次調整,規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并于新標準公布后3個月內完成。
新標準從保護耕地紅線、強化耕地保護意識角度,要求對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征地補償按所在縣(市、區)最高標準執行。
為搞好新舊標準銜接,要求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但市、縣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標準執行。
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