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建設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租賃補貼。主要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公租房籌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購買)實物公租房的支出;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二是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支出。
三是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合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2019年4月下達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清算仍按照《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2號)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9年8月22日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優勢,對專項資金實行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住房保障計劃編制,督促指導地方
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3年,期滿后,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再作調整。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一是租賃補貼。主要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二是公租房籌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購買)實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二) 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支出。
(三) 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籌集租賃住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該地區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租賃補貼資金+(該地區公租房籌集套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公租房籌集套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公租房資金+(該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該地區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績效評價結果)×年度績效評價資金
其中,年度租賃補貼資金、年度公租房資金、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因素確定,上述三項資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的比重為90%,年度績效評價資金占比為10%。
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各地向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申報數確定,績效評價結果為經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認定的績效評價結果。
第八條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區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私、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和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老舊小區改造資金:〔(該地區老舊小區改造面私×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老舊小區改造面稆×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地區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相應權重+(該地區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地區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地區老舊小區改造個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 ∑(各地區老舊小區改造個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該地區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總額
2019年老舊小區改造面私、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10%、10%,以后年
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私、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因素、績效評價因素權重分別為40%、30%、10%、10%、10%。
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私、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按各地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數確定,績效評價結果為經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認定的績效評價結果。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年度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老舊小區改造面私、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數,績效目標和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承擔審核本地區各市縣申報材料的主體責任。每年2月28日之前,審核匯總本地區各市縣的申報資料,并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同時,將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提交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對于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地區,該地區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地方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將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
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匯總各地區本年度計劃、績效目標和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表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財政部。
第十條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分配。由相關城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內,專項資金標準按城市規模分檔確定。其中,直轄市每年10億元,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每年8億元,地級城市每年6億元。示范期3年。
第十一條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和激勵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程序報批后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二條財政部在全國人大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 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
戶區改造資金預算、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預算后,應當在30 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預算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相關試點城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老舊小區改造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四條基層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下達文件形成后 20日內,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結果。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共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執行監控。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2號)同時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