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 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除了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當賠償外,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草案修改后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草案同時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外,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還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修改,草案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于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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