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題: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評選頒授工作答記者問
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黨中央決定,首次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集中評選頒授,隆重表彰一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功勛模范人物。提名評選工作啟動以來,在黨中央領導下,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經過提名、評審、考察,目前已進入公示階段。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此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怎么設立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友誼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2017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進一步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評選頒授作出細化規定。
問: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有何重要意義?
答: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70年來,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涌現出一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杰出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功勛模范人物。頒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系列慶祝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大力褒揚、宣傳功勛模范人物的豐功偉績,向全社會發出關心英雄、珍愛英雄、尊崇英雄的強烈信號,有利于在全社會推動形成見賢思齊、崇德向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促進全黨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激勵和動員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也將激勵更多的國際友人參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標準是什么?
答: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最高榮譽。“共和國勛章”授予為黨、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道德品質高尚、群眾公認的杰出人士。“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道德品質高尚、群眾公認的杰出人士。國家榮譽稱號的名稱冠以“人民”,如“人民科學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藝術家”“人民英雄”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稱,具體名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授予時確定。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周期是什么?
答: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時進行,有需要時可以及時授予。今年是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首次集中評選頒授,國慶前夕將舉行隆重的頒授儀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2018年6月和2019年4月,國家主席習近平曾分別向俄羅斯總統普京和哈薩克斯坦首任總統納扎爾巴耶夫授予“友誼勛章”。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提名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和發展作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包括港澳臺僑人員和外國人,均可被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去世且符合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在此之前去世的老一輩革命家以及其他為建立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他們的不朽英名和豐功偉績永載史冊,為子孫后代永遠銘記和尊崇,但從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慮,不再追授。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今年1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提名評選工作的通知》,對做好提名評選工作作出整體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各項工作始終在黨中央直接領導下開展。
二是嚴格依法依規,評選程序嚴謹。在提出初步建議人選、資格審查、歸口評審、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公示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
三是以功績為導向,堅持最高標準。全面評價提名人選一貫表現,以實際貢獻作為重要評判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四是突出時代精神,全面統籌兼顧。充分考慮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鮮明主題,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均有代表性人物入選。
問: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享有什么待遇?
答: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為國家最高榮譽,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其獲得者應當受到尊重并享有相應禮遇。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規定(試行)》,按照“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原則,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等方面享有的禮遇作了規定。主要是設立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日集會等崇高禮遇;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先進事跡等。
問: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學習宣傳有什么安排?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授予決定后,中央主要媒體及所屬新聞網站和新媒體平臺將集中宣傳獲得者的杰出貢獻和先進事跡;充分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載體平臺,深入挖掘獲得者背后的感人故事,在全社會營造崇尚英雄、關愛英雄、學習英雄的良好氛圍;做到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有機結合,推進功勛模范人物學習宣傳常態化,堅持熱在基層、熱在群眾,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褒揚英雄的過程轉化為人們自覺參與、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過程,把榜樣的力量轉化為人們弘揚愛國奮斗精神、建功立業新時代的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