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發生的一些地方政府與群眾的拆遷矛盾中,比較普遍存在一種“頂牛怪圈”。地方政府表示,他們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給足了補償,原原本本把政策落實給了老百姓;但老百姓仍有種種理由拒絕拆遷,或討價還價,或久拖不決,或反復上訪。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這一僵局自然首先要回到法治軌道上來解決。法律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每一政府和每個公民的行為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否則有法不依,社會將亂套,有規定不執行,工作更加難做。
在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時,群眾依法維權也至關重要。固然,在拆遷矛盾中,群眾整體而言處于弱勢一方,大多數群眾的訴求也合情合理,但以往案例也顯示,確有少數群眾拋開固有標準,只強調自身的特殊情況,提出過高的特殊化要求,這也是與依法要求相違背的。更有極端者,一怒之下,走上暴力道路,制造出惡性事件,使暴力抗遷與暴力拆遷同時并存,實為令人痛心的悲劇。
此前多年飽受爭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被廢止,代之以今年年初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至少從條文上看,可以合理預期政府的拆遷行為更加規范,更加嚴謹。能不能正確理解拆遷,理性接受補償,依法維護權益,對群眾而言也是一道新的考題。
不過,對拆遷而言,僅靠理性化的法律法規可能還是不夠的。它是一條底線,但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轉型時期利益分化、訴求多樣,當前相關法律也仍然不能令所有人滿意,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得到肯定進步的同時,也留下一些懸而未決的妥協與爭議,且即便是執法,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地方政府推進城市化進程,還得講感情、講方法,僅僅生硬執法或選擇性執法,顯然不會那么順利,易形成對抗局面。
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謀福利,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宗旨,在法律許可范圍盡可能讓利于拆遷戶,乃題中應有之義。事實證明,凡是依法行政和讓利于民這兩方面結合得好的地方,其拆遷工作普遍進展順利,后遺癥較少。反之,拆遷矛盾就比較突出,不穩定隱患不斷滋生,有的甚至發生過激事件,引起諸多不良影響。
正如中部某個近期因拆遷出現極端惡性事件省份的一位地方官員所言,在拆遷等一些涉及群眾利益的工作中,政府不僅要依法行政,還要在依法中讓利于民,重視群眾利益。即使城市變美了,老百姓如果沒有受益,甚至受損,那也不會有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