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從今年的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簡稱《公告》),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涉及網絡紅包、房產無償贈與等形式,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個人“偶然所得”等征稅標準明確
據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稅率為20%,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
收取企業“網絡紅包”需繳納個稅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代金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公告》指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親友間互發“網絡紅包”不交個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間互發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無償受贈房產按“偶然所得”納稅
此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也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房屋繼承等11種收入明確免個稅
有媒體梳理《公告》發現,包括5種情形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減稅降費落地見效 釋放惠民紅利
自今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開始全面實施,同時提高起征點和實施專項附加扣除。今年一季度,累計超9000萬人工薪所得無需繳納個稅。1至5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個人所得稅收入同比下降30.7%,減稅降費的惠民紅利不斷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