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管轄,聊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德州市原副市長商懷君涉嫌受賄案,在聊城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
上午9時許,法槌聲落,庭審開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商懷君在擔任德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疫苗銷售、工程承攬、項目合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13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493.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經審理查明,自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商懷君在疫苗銷售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71萬余元,占受賄總額的75%。
證據顯示,2011年至2016年,商懷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某生物科技公司副總經理馮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疫苗銷售方面謀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對方給予的257.7萬元。
商懷君供述承認,他在擔任疾控中心主任后,馮某多次拜訪。2012年8月,馮某再次表示,如能幫忙促進公司代理疫苗的銷售,可以給其本人好處費,同時提出了回扣比例。
后來,在商懷君授意下,該公司代理疫苗的種類和數量均得到增加。
馮某證言也證實,他每次都是按約定比例,及時將回扣款送到商懷君手上。
當天庭審焦點之一,是商懷君為掩飾受賄行為,曾將45.68萬元受賄款交給單位財務人員保管,并將其中的18.9萬元用于單位發放福利,其余均用于個人消費。這筆款項是否應當納入其受賄數額呢?
對此,公訴人當庭指出,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商懷君出于受賄故意,收受他人財物后,將贓款用于單位發放福利和個人支出,這筆款項也應當納入其受賄數額。
法庭上,商懷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表示將真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