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人格權編草案。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不少委員建議,應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續期費用支付標準、辦法、方式,以及繳納或者減免的具體規定。
學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性騷擾應擔責
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第790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沈躍躍副委員長建議,應增加“學校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和制止利用師生關系實施性騷擾”條款。
她說,學校是個特殊的場所,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性質惡劣,危害極大,將其納入法律規制對象,有利于預防和制止校園性騷擾侵害的發生,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把學校單列一款作為防治性騷擾責任主體很有必要。”她說。
她建議,用人單位、學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用人單位、學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和學校增強防治性騷擾的意識、主動作為。”
針對這一條款,曹建明副委員長說, 從目前情況看,不僅是用人單位,托幼機構、學校、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機構也是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的高發場所。
“如作此規定,建議對托幼機構、學校、培訓機構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對兒童和學生的性騷擾和性侵害行為也一并作出明確規定。”
有不少委員針對人格權的范圍提出了建議。
王東明副委員長建議進一步明確人格權范圍的一般規定。他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即“人格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今后可能還會出現新的人格權形式。比如隨著生物科技的加速發展,個人基因、遺產信息等也可能作為一種人格權益需要得到保護,像這次草案中就把聲音權列進去了。”
全國人大代表馬一德建議增加安樂死的規定。
他建議條文設計為,“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利誘、脅迫自然人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取得安樂死資質的醫療機構予以實施,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任何組織與個人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安樂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及人格尊嚴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合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胎兒和英烈的名譽權保護條款
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799條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趙龍虎委員說, 建議對公眾人物的肖像使用進行設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對肖像權人名譽、生活等方面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如何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問題應進行明確。”
馬一德建議,在名譽權部分增加胎兒和英烈的名譽權保護。
他說,具體條文應設計為,“胎兒名譽受法律保護,侵害胎兒名譽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名譽受法律保護,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他建議將名譽權的侵權免責事宜集中規定,將第807條修改如下:“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陳述事實;二、合理評論;三、行使法定職權;四、未公開的口頭或書面建議意見;五、消費者評論;六、文學藝術創作;七、其他維護公序良俗的行為。
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乃依木·亞森委員說, 建議對“自動續期”的續期時間予以明確,即明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時間為原來批準使用的時間,明確新的時間界限。
廖曉軍委員說, 現行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對于住宅建設用地如何自動續期和繳費等都沒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的物權編增加相關內容,但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同步跟進修改和完善,可能會直接影響千家萬戶對于未來負擔的預期。”
“建議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的同時,研究一攬子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續期費用支付標準、辦法、方式,以及繳納或者減免的具體規定。”
劉修文委員也建議, 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的同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