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新中國農村土地改革歷程
通過梳理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發展脈絡,我們不難看出,自新中國成立,農村的土地經歷了個體農民私有向集體所有制轉變,新一輪土地改革嘗試賦予農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權利。
歷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建國之初,政府頒布了《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農民不僅獲得了土地,而且對擁有的土地“有權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
歷程2: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
1954年-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權。被譽為“三大改造”之一的農業改造,目的是要確立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確立社會主義經濟關系。農民個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從土地無償入股、統一經營,發展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歷程3:集體所有→三級集體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級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歷史的種種原因,國內農業供給相對有限,所以又一次進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土地屬于三級集體所有,即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農村生產小隊三級所有。社員集體在公有土地上統一生產和勞動,社員沒有任何私有土地,徹底消滅了私有制。這一階段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徹底被收回的階段。
歷程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鄧小平提出并主張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1983年開始在全國廣大農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農戶都實行了包干到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歷程5:“新土改”允許土地流轉
改革開發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盤點:各地探索土地流轉
盡管2008年9月30日,胡錦濤考察安徽小崗村定調新土改方向——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并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自從有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土地流轉就在悄然進行。特別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正悄然變革,越來越多的農民脫離農業、走出農村,有的農民就把土地或轉讓或轉包或轉租給別人。
有數據表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國農地流轉量僅占承包地總量的1-2%,90年代末達到4%左右,現在已經達5-6%。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如浙江省,則高達30%左右。
在新一輪的土地改革進程中,各地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產生了很多新鮮事物,并總結了不同的模式。比如,小崗村從“分田到戶”到新型合作化,甘肅成立首個土地股份合作社,福建三明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貸款,溫州通過創新耕地流轉模式穩定糧食生產,天津則推行宅基地換房。
國務院批準重慶、成都設立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兩地在不同程度試點土地流轉。
成都市從2008年開始啟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成立國內第一家產權交易所,并形成了多種相對成熟的土地流轉模式,比如:紅砂村的土地租賃模式,龍華村的集中經營開發模式,湯營村的土地入股“股權+紅利+工資”的模式,蒲江縣通過龍頭企業土地轉包模式等。
重慶在土地改革領域大膽探索,土地流轉方式多樣,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自愿交回等,并創造了土地換社保的九龍坡模式。九龍坡區凡擁有穩定的非農收入來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申報為城鎮居民戶口,并在子女入學、就業扶持、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活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各方聲音
當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悄悄地進行時,業界曾有關于“農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激烈爭論,盡管有的沒有直接說“私有化”,但細看爭論的焦點內容,流轉土地被定格為“私有化”。
有一種聲音說:土地私有化,把土地產權交給農民,這樣農民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土地;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允許土地自由流轉,把土地變成一種財富而非枷鎖。
中國社會科學院于建嶸教授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認為,必須改變農村現存的土地制度,明確農民的權利。也就是說,要先從法律上把土地還給農民,然后再考慮用市場手段來解決農地征用問題,探索建立農地交易方面的制度。
另外有經濟學家分析,發展中國家貧窮的關鍵是產權不明確,資產無法變成流動的資產,并主張把土地產權還給農民。吳敬璉先生換了個提法,將“田間權”,即永久的使用權還給農民。他說,“這個問題不解決,許多像種田大戶的加速形成,進城務工經商農民的生產資金和生活資金等問題都很難解決”。
厲以寧先生也表示,當前制約農村金融發展的是現行農村產權制度,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和住宅不能流轉、不能抵押,不利于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嚴重阻礙了城鎮化進程。
這是一種聲音,讓我們再來聽聽另一種聲音:解決中國的農民問題,寄托于農地“私有化”是不現實的。土地制度無論怎么“化”,都無法在農地上創造增量了。相反,如果農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業化遇到挫折或危機,農民工返鄉躲避危機的退路就很窄了,數億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煩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決,幾乎沒有回旋余地,這是很危險的。
比如,經濟學家溫鐵軍曾不無擔憂地說,一個農民如果將農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又將宅基地使用權出售,那么他實際上已經與他的土地失去了聯系。轉讓而得的現金哪有土地牢靠?這樣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已經和私有制差別不大了。
李昌平也曾說,集體沒有任何土地的權利,對于農村是災難性的。集體沒有土地權利,村民自治就沒有了經濟基礎。
爭論歸爭論。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土地流轉政策,農村土地允許流轉了。不過,是使用權的流轉,并沒有私有化,而且要堅持三個原則,“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成為提高農業產業化的必由之路。相關實踐證明,農村土地流轉緩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農民從土地上轉移出來,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提高了農業的效益,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
不過,由于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不健全,缺乏統一的土地流轉價格指導辦法及糾紛處理辦法,個別流轉模式讓農民的發展權無法得到保障。
有媒體披露,當前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轉存在“四多四少”: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鎮批準備案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雙方約定不明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議內容不規范的多,內容規范的少。為此,業內人士建議,為防止農村土地流轉“走偏”,相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土地流轉指導價格,加強合同化管理,并出臺政府在土地流轉中的行為規范,建立雙方權益的保障制度。
結語
稍加揣摩,不管爭論的是土地性質的公與私,還是農村土地能否流轉,各方的初衷是好的,都是希望幫助農民更好地保護土地的權益,所不同的是如何做到更好地保護。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在加速推進,農村土地改革的腳步也不會停止。在此,筆者呼吁:由于我國農村的土地狀況十分復雜,改革應體現多樣性,不能搞“一刀切”。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方案,都應該在考慮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同時,充分體現農民的意志,保護農民的利益,讓農民獲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只有這樣的土地改革,才是受農民歡迎并有長久生命力的。否則,帶給農民的將是無盡的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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