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日前,城市化委員會戰略合作機構廣西省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據了解,《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由市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特下發通知組織實施。通過加強全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具體內容如下:
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3號)精神,加強我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要求,全面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推進濕地分級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營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態和建設美麗貴港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市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重點加強自然濕地及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復。
2.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等濕地保護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3.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完善濕地資源監管體制,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濕地生態系統行為。
(三)總體目標。通過建立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完善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創新管理機制、強化科技支撐制度,全面提升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實現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完整性、穩定性。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濕地總量不減少。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全市濕地面積不低于34859公頃,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20844公頃,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以上。
——體制機制全面創新。建立系統完善、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和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公眾參與、部門協作的政策機制,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撐有力、責任主體明確、社會公眾參與的濕地保護新機制。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濕地保護管理制度。
1.建立組織管理體制。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各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市政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水產畜牧獸醫、旅游發展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濕地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修復相關工作。建立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推進和協調落實全市濕地保護修復各項工作。(市林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旅游發展委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建立濕地分級管理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市濕地劃分為自治區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和管理,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濕地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認定后的重要濕地要設立界碑、界標,標明濕地面積、類型、主要生態功能和保護物種、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等,做好分類管理,建立管理檔案,落實保護責任。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面積8公頃以上(含8公頃)的濕地納入自治區級重要濕地名錄管理。(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探索開展市與各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并按照事權劃分明確各級財政支出責任和濕地保護相關部門保護管理責任。(市財政局、林業局牽頭,市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完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完善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編制全市濕地保護發展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發展規劃。對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的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地等方式加強保護,加快推進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到2020年,各縣(市、區)至少要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1處以上,或設立濕地保護小區2處以上,并相應建立保護管理體制。(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配合自治區研究制定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和補償辦法,建立穩定的濕地保護修復長效機制,完善濕地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市場化、多元化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逐步構建政府補償與市場化補償相結合的補償體系,明確實行濕地生態補償的濕地類型、保護要求、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各縣(市、區)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配合推進實施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牽頭,市林業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6.制定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貴港市濕地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會同市有關部門印發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把濕地保護的任務和具體措施落到實處。(市林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根據第二次全區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將全市34859公頃濕地面積作為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統籌實施濕地“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及要求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權屬單位,依法依規加強保護管理,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新增濕地由自治區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建立新增濕地儲備庫進行儲備和增減核銷。(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建立完善濕地保護考核評價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濕地管理相關權屬單位對所管轄的濕地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實行保護資金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制度,可按規定對成績突出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市林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9.提升濕地生態功能。配合自治區制定并完善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水量、水質、土壤、生物多樣性、濕地保有量、濕地保護率、生態環境質量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各類濕地的保護,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2%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市林業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農業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完善濕地修復制度。
10.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組織制定濕地修復管理辦法,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相關管理部門和用地單位要進行嚴格的科學調查、論證和評估,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責成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有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自然災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壞退化的,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濕地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林業局、水利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1.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根據廣西濕地保護規劃,各濕地主管部門按照“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重要濕地和自治區重要濕地。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圍網拆除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增強濕地碳匯功能,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確保濕地生態用水需求。(市林業局、水利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多措并舉增加濕地面積。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實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制定恢復方案,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排水退化濕地恢復等措施,限期恢復原有濕地及生態功能。各有關部門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有利條件。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時,要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濕地小鎮、濕地鄉村,增加濕地面積。(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3.強化濕地修復成效監督。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復工程績效評價。濕地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濕地修復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竣工評估和后評估。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14.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技術規范,組織實施自治區級以上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全區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根據調查結果建立廣西濕地資源數據庫,建立濕地面積和保護率變化的遙感監測平臺,實施動態管理。國家和自治區重要濕地可根據需要縮短調查周期或開展補充調查。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轄區內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加強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產畜牧獸醫、農業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明確各自監測內容及監測指標,落實監測責任。(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5.完善濕地監測體系。配合自治區完善廣西濕地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統籌規劃我市重要濕地監測站、點的布設,加強對濕地面積變化、濕地生態質量變化、水生生物的監測,強化對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庫水環境質量監測,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6.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濕地動態監測數據匯交林業部門。并將自治區級重要濕地資源的監測評價信息上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一般濕地資源的監測評價信息,由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運用監測評價信息,為保護修復濕地、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實行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監測評價負面信息和執法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林業等濕地主管部門。(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健全濕地用途管控機制。
17.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各濕地主管部門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確定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尤其是魚類等水生動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林木采伐、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壞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工程建設確需征收、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水利局、農業局等配合,各(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8.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的要求,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濕地保護管理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逐步建立重要濕地監控網絡,實時監控重要濕地保護狀況,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對違法占用濕地行為,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林業及有關部門按各自管理職能依法查處。探索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濕地執法機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農業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實施時間安排
(一)研究啟動階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研究制定《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建立《貴港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全面推進階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根據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各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實際研究編制本轄區《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方案》和相關配套制度,全面推進濕地保護修復各項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20年1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檢查、重點抽查的方式,對各縣(市、區)開展濕地保護修復工作進行全面對照檢查。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各縣(市、區)濕地保護修復工作進行驗收考評,同時通報驗收考評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修復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和配套文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狠抓監督落實,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旅游發展委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完善濕地保護政策法規。加快制定本轄區《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依法依規劃定濕地生態保護紅線,落實濕地保護名錄和濕地生態補償,嚴格實行濕地“占補平衡”,在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等重要濕地通過“一區(園)一法”予以加強保護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濕地保護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功能不減退。(市林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建立監督考核工作機制。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督查小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進行一次督查,重點督查各縣(市、區)落實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情況、信息公開情況、違反規定的處理情況,對于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依法依規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啟動追責機制,責令限期整改。(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水利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修復投資納入財政預算。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全市濕地保護修復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保護地的建設和運營,積極爭取國際合作項目和國家政策性銀行的優惠貸款,探索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進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政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宣傳教育。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豐富濕地保護修復宣傳內容和宣傳方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和移動媒體等渠道,宣傳普及濕地科普知識,依托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建立一批濕地保護教育基地,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提高公眾對濕地價值的認識,營造全社會關注濕地、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利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教育局、旅游發展委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