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曾志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曾志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親屬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用財政資金審批權多方承攬工程,與私營企業主相互勾結,以“合法商業行為”之名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屬于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曾志權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和中共廣東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