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4 11:48: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周俊生
今年7月,湖南長沙天創環保公司因不正常運行,造成了嚴重的污染事故,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排污口直接排入當地的河流,盡管時間只有1.5小時,但已經造成嚴重污染。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這起污染事故出現后未對污染物及時處理,沉淀在河底的污泥在一定條件下活動起來,又產生大量污水。為此,當地環保部門對這家公司作出100萬元的行政處罰,企業和當地環保機構疏于職守的相關責任人也受到當地公安和紀檢監察部門的行政拘留和記過、誡勉談話處理。
一家企業產生污染事故,當地環保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事情至此似乎已經畫上了句號。但是,一家遠在北京的民間環保組織卻認為,天創公司光是交罰單還不夠,還需要承擔生態修復費用。為此,這家名為“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的環保組織對天創公司提起了公益訴訟,向其索賠500萬元生態修復費用。近日,此案已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將擇期作出判決。
在當地已經對這起污染案作出處理后,長沙市中院能夠受理一家民間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源頭愛好者”遠在北京,按理說,它并非這起污染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但是我國法律規定,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事實上,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對于本地企業造成的污染事故,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在處理上常常會“手下留情”,導致責任者逃過懲處或只接受輕微懲處。在長沙的這起事故中,天創公司由于未對第一次污染及時處理,造成了二次污染,而第一次污染之所以未及時處理,與當地行政監管部門對污染事故反應遲鈍有一定關系,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當地環保機構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行政處理。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僅可以使責任企業付出應有的代價,對政府的行政監管也是有效的監督。
對于這起公益訴訟,法院會作出什么樣的判決,目前還不得而知。但這起案例對企業和民眾來說,已是一堂生動的環保教育課。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已是我國的重要目標,以前那種為了經濟增長而無視生態健康的野蠻做法,已經失去了市場。但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仍有一些企業“頂風作案”,而一些政府為了經濟數據,有時也會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然而,以環境為代價進行生產,經濟效益看上去是保住了,卻無法得到高質量的增長,最后反而需要社會投入更多成本治理污染。
由與污染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發起公益訴訟,對污染企業有著強大的威懾作用。公益訴訟的發起者,行使的是一份社會責任,理應得到支持。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的企業推上被告席。
在長沙的這起公益訴訟案中,遠在北京的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并沒有受到當地政府的阻撓,這也體現了政府行政觀念的進步。實際上,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當企業或個人對公共環境利益構成損害時,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的行政機構,也可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我們希望有更多的環保組織,以具體的案例喚醒整個社會的環保意識,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