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消息牽動著湖南省衡東縣村民的心。
早在6年前,駐扎在這里的美倫化工廠因污染嚴重被叫停關閉。2014年,媒體曝光該村查出300多名兒童血鉛超標,這讓衡東縣再次成為輿論焦點。2018年9月,7名飽受血鉛超標之痛的孩子通過法律武器拿到了賠償款)。
如今,這片曾經被嚴重污染的土地已經開始修復。據當地村民反映,從今年年初開始,這里一直在施工。可是,住在附近的一些村民擔心再次遭受污染,還是搬離了家鄉。村民們最關心的就是居住環境是否安全,誰對這片土地負責?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數年前被污染的土地,還有約束力嗎?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賀佐琪和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處長付莎。
如何認定被污染土地責任人?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責任認定問題關系著法律能否有效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針對責任認定問題,法律不僅明確規定“防止污染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而且對具體污染地塊的責任也規定得很明確。
“原則上是誰污染誰擔責。”張桂龍說,土壤污染具有滯后性、累積性的特點,如果發現污染的時候可能已經找不到責任人了,即無法認定責任人時,則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土地使用權人作為權利主體,在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相關的義務,物權法也對此進行了規定。作為土地的權利主體,無論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都有影響力和支配力,比如允許什么樣的企業到這里開廠、開什么樣的廠,土地的權利主體是有權支配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報道衡東血鉛兒童維權案中,記者深深感受到,證明污染環境與人身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恰恰是健康維權路徑上最大的阻礙。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賀佐琪回應說,針對破解土壤污染與人身損害因果關系證明難等問題,有關方面正在不斷推進和探索。
責任人不明確怎么辦?
針對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農用地由地方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
付莎解釋說,“認定”過程是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法律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認定辦法,按照認定辦法的規定來進行認定。
如何修復被污染的土地?
自土壤污染防治法實行之日起,有關責任主體,包括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那么,對于此前被污染的土地,該如何修復呢?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處長付莎接受《檢察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塊,有關主體就要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和修復措施。如果沒有按法律規定進行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措施,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會出現土壤污染無人擔責或防治工作無人負責的情況。
具體來說,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這也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