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預測,到2030年全世界將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和經濟的高速增長,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已進入加速發展階段。
大家知道,城市化的主要效應是集聚和集約,節約耕地、提高效益則是城市化的本來之義。然而,我國近年來一些城市出現了“大躍進”式的城市化,不僅造成良田明顯減少,更造成失地農民迅速增加,極大地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對城市化進程產生了后顧之憂,出現了許多農民不愿被“城市化”的現象。
對此,有學者指出“二元社會體制”以及在此框架下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不愿被“城市化”的根本原因。這是因為,改革開放以來雖對此進行了一些改革,但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鴻溝和差距仍明顯存在。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農民如果被“城市化”了,并因此失去土地,卻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種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這就等于“城市化”讓他們失去了自己的“命根子”。
把農民置于“弱勢”地位的土地制度,則是農民不愿被“城市化”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我國,農村土地基本都是集體所有制,這就使得農民對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而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權屬主體是誰?至今仍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農民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也因其“弱勢”得不到保障,如土地承包權就存有很大的不穩定性,經常可以被隨意變更。在這種制度條件下,當城市用地擴張要“城市化”農民耕地時,農民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只能靠政府或相關主體的“良知”來保護農民被“城市化”土地的權益。
那么,怎樣才能解決農民被“城市化”的后顧之憂?有專家建議,我國應盡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逐步弱化并消除“二元社會體制”的不良影響,要在制度上解決農民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要大膽創新,在明確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使用權的同時,應在農民對土地所有權、有償抵押與可流轉方面進行探索;同時要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征地,依法保護城市化進程中被“城市化”農民的權益,堅決杜絕非法批準征占農用地、侵害農民權益的事情發生。
竊以為,只有真正地把城市化帶來的利益還“利”于民,真正地讓被“城市化”的農民分享城市化成果,才能讓不愿被“城市化”的農民自愿被“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