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點工作任務》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點工作任務
2018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施“十三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黨的領導,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聚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等重點難點問題,勇于突破政策障礙和利益藩籬,集中力量打攻堅戰,抓落實、見成效,努力實現人民群眾得實惠、醫務人員受鼓舞、投入保障可持續、健康事業得發展。
一、有序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
1.進一步規范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完善醫療聯合體建設和分級診療考核,落實牽頭醫院責任,調動牽頭醫院積極性,加強行業監管。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及康復、護理等機構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國殘聯負責,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下同)
2.完善醫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務價格、財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遠程醫療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及時總結地方經驗,指導各地完善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醫保支付等政策,拉開報銷比例,引導合理就醫。(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健康教育和科普宣傳,引導群眾樹立科學就醫觀念。(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4.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完善激勵機制,落實保障政策,加強考核評價,優先做好重點人群簽約服務,做實做細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國殘聯負責)
5.探索和推動疾控機構、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體制機制創新,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落實財政保障政策,落實“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兩個允許”)的要求。根據不同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動醫務人員薪酬達到合理水平。(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分別負責為各部門按職責分別牽頭,下同)
6.完善醫療衛生縣鄉一體化、鄉村一體化管理,推動縣域綜合改革。可對基層醫務人員實行縣管鄉用。(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7.開展優質服務基層行活動,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質量管理體制機制。(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
8.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研究出臺具體措施,推動各地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及時靈活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規范診療行為,降低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騰出空間,優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重點優化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等價格。加快審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允許地方采取適當方式有效體現藥事服務價值。(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9.落實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單體規模。(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落實政府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院投入政策和對中醫醫院投入傾斜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0.研究制定財政投入與公立醫院發展相適應的辦法。(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負責)
11.及時總結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動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2.開展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試點。及時總結推廣醫院科學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經驗做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推進醫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選擇轄區內20%的二級、三級公立醫院和10%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開展制定章程的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公立醫院全面預算管理、成本管理、財務報告、信息公開以及內部和第三方審計機制。所有三級醫院全面落實總會計師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3.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和行業黨建工作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4.推動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改革。(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推進軍隊醫院參與駐地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構建軍民深度融合醫療服務體系。(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5.繼續開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分配補助資金。(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分別負責)
三、加快完善全民醫保制度
16.制定完善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負責)
17.提高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居民基本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險。同步提高個人繳費標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分別負責,銀保監會參與)擴大職工醫療互助覆蓋面,促進醫療互助健康發展。(全國總工會負責)
18.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按病種付費改革,統籌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逐步擴大按病種付費的病種數量。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付費試點。促進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藥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銜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9.全面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政策,擴大定點機構覆蓋面。(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0.強化醫保對醫療行為的監管,采取措施著力解決“掛床”住院、騙保等問題,科學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1.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銀保監會負責)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的經辦服務。(國家醫保局、銀保監會負責)
22.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國家醫保局負責)
四、大力推進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
23.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指導性文件,推動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負責)
24.配合抗癌藥降稅政策,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醫保目錄內抗癌藥集中采購,對醫保目錄外的獨家抗癌藥推進醫保準入談判。開展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明顯降低藥品價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藥在境內上市審批。(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負責)
25.將鼓勵仿制的藥品目錄內的重點化學藥品、生物藥品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列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2018年度項目。(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26.制定治理高值醫用耗材和過度醫療檢查的改革方案。(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醫療器械編碼規則,探索實施高值醫用耗材注冊、采購、使用等環節規范編碼的銜接應用。(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負責)推進醫療器械國產化,促進創新產品應用推廣。(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負責)
27.加強全國短缺藥品供應保障監測預警,建立短缺藥品及原料藥停產備案制度,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完善儲備管理辦法,建立儲備目錄的動態調整機制。建設國家、省兩級短缺藥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應業務協同應用平臺。將短缺藥供應保障能力提升項目列入支持重點。繼續實施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藥品定點生產試點工作,組織開展小品種藥(短缺藥)集中生產基地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28.制定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的指導性文件,支持零售藥店連鎖發展,允許門診患者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負責)
五、切實加強綜合監管制度建設
29.建立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協調機制和督察機制。(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負責)
30.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信用機制、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機制和黑名單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負責)
31.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制度。全面開展各級各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原則上按年度進行,考核結果向同級政府報告,與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薪酬總體水平、負責人晉升和獎懲等掛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綜合醫改試點省份選擇1—2個地市開展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試點,對考核結果進行排名。(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負責)
32.加強綜合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對全國10%的衛生健康領域被監督單位開展國家監督抽查。在全國推廣實施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加強中醫藥監督執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負責)
33.推動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六、建立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34.圍繞區域重點疾病,以學科建設為抓手,在全國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區域醫療中心和專科聯盟,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均衡布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5.完善國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識,開展健康促進,完善健康保障,增強個人健康責任意識,努力讓群眾不得病、少得病、延長健康壽命。(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財政部、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36.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務體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進預防、治療、康復服務相結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7.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提高至55元,新增經費主要用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提質擴面。(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優化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負責)
38.構建慢性病防治結合工作機制,加強慢性病防治機構和隊伍能力建設,推動醫療機構提供健康處方。(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39.推進實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設規劃,加強縣級醫院以及婦幼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提升疑難病癥診治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0.制定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網絡。(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負責)著手調整衛生防疫津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負責)
41.實施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開展中醫藥診療技術重點攻關和成果轉化,布局建設一批區域中醫(專科)診療中心和中西醫臨床協作試點,提高中醫藥疑難疾病診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動計劃,推動基層中醫館、國醫館建設提檔升級。(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42.深入實施健康扶貧,繼續做好大病專項救治,實施地方病、傳染病綜合防治和健康促進攻堅行動,采取有效保障措施減輕貧困人口就醫負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國家醫保局負責)
43.制定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44.制定醫養結合機構服務和管理指南。開展安寧療護試點。(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5.實施新一輪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七、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46.制定健康產業發展行動綱要,推進健康產業分類,研究建立健康產業統計體系和核算制度,開展健康服務業核算。(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統計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47.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允許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合作,通過醫療聯合體、分級診療等形式帶動支持社會辦醫發展。制定促進診所發展的指導性文件,修訂診所基本標準,在部分城市開展診所建設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分別負責,財政部、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參與)開展中醫診所備案。(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8.積極穩妥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完善備案制,加快推動醫療責任險發展,同步完善監管機制。引導和規范護士多點執業、“互聯網+”護理服務等新模式新業態探索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9.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推進智慧醫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加快推動醫療機構之間實現診療信息共享。(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制定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健全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醫保支付政策,逐步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大力推廣分時段預約診療、智能導醫分診、候診提醒、檢驗檢查結果查詢、診間結算、移動支付等線上服務。推動重點地區醫療健康領域公共信息資源對外開放。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試點示范項目。推進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與產業園建設國家試點。(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50.醫教協同深化醫學教育改革。落實和完善衛生人才培養規劃和相關政策,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推進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改革,加強全科醫生、兒科醫生隊伍建設,擴大全科醫生特崗計劃實施范圍,繼續開展縣鄉村衛生人員能力提升培訓,全面推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深化衛生職稱改革。(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國家中醫藥局負責)繼續實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加強全科醫學師資培訓。(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化醫改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加強醫改工作監測,定期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改重點任務進展。推動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改革與管理的考核工作,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選擇部分地市進行探索,考核結果作為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試點地區先行先試作用,及時總結推廣地方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