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住建委網站消息,北京住建委、北京發改委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為人才提供三類保障措施: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和發放租房補貼。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意見》明確了基本原則,一是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布局,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二是以區為主、全市統籌。以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為主組織籌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房源統籌調配。
三是計劃管理、分級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計劃時,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專項供應,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管理。
四是租購并舉、以租為主。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意見》提出,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環使用。
在申請審核方面,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在租金管理方面,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執行。
在監督管理方面,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申請條件組織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
《意見》提出,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在申請審核方面,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人才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在配售管理方面,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與穩定就業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統籌考慮。
組織分配。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布。
余房處理。共有產權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預留一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繼續面向人才配售。超過預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機構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在后續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征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臺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意見》還明確了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政策。一是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范圍后,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是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可以購買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