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9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提出,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
報告建議,加快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和標準。在2019年年底前出臺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按行業、地區、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2020年,將排污許可證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實現“一證式”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快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要積極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標準。
報告提出,鼓勵地方在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先于國家進行立法。2018年底前,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制定或修改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條例,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增強法律的操作性、規范性、約束性,實現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全覆蓋。
報告還提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圍繞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的總體目標,把大氣污染防治作為重點工作領域,持續開展執法檢查、跟蹤監督、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
報告強調,對于這次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違法問題,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范疇,落實法律責任,依法嚴肅處理。各省(區、市)要舉一反三,嚴格依法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