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09 12:29:12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史奉楚
今年上半年,廣西南寧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陸續(xù)受理了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四百多名大學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該系列“校園貸”案件陸續(xù)開庭后,沒有一名大學生應訴。這些被告大學生普遍認為,“校園貸”等于非法放貸,國家打擊“高利貸”,他們借的錢不用還。法官表示,如果判決這些大學生敗訴后,他們仍不還錢,等他們上了老賴“黑名單”后,不僅要還錢,而且會給個人信用留下污點(7月4日《南國早報》)。
應該說,在近年來有關部門持續(xù)打擊、普遍宣傳下,很多人都知道一些所謂的“校園貸”“網絡貸”“套路貸”等存在高額利息、暴力催收等灰色空間。但借錢可以不用償還的說法還是第一次聽說,特別是從這些大學生口中說出時,更是讓人吃驚。這種錯誤的、離譜的思想理當摒棄,否則,一些人就可能從借錢人、高利貸的受害人變?yōu)榍峰X不還的賴賬人。
近年來在針對大學生的“校園貸”屢屢違規(guī)的背景下,2017年,教育部、銀監(jiān)會等部門發(fā)布通知,明確取締校園貸款業(yè)務,任何網絡貸款機構都不允許向在校大學生發(fā)放貸款,鼓勵正規(guī)的商業(yè)銀行開辦針對大學生的小額信用貸款。涉事的“校園貸”可能正好撞了槍口,屬于被取締、打擊的高利貸。
然而必須明確一個常識,即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并不意味著可以借錢不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只要借貸年利率未超過24%,借款人都應當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年利率超過36%的,即便借款人已經支付利息,也有權要求返還超出的部分或者折抵本金或利息。由此可見,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借款人無需對此承擔支付責任。此外,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高利貸、“校園貸”,也只是打擊高額利率、利滾利、“套路貸”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而并不完全否定借貸行為本身。
要知道,哪里都不會有借錢可以不還的好事。而作為本應最講規(guī)則、最講誠信、最有法律意識的大學生,竟然存在如此錯誤的、離譜的思想認識,既可笑、又可怕。可以說,接受過高等教育且已成年的大學生,根本不應該存在這種脫離常識的思想認識,以“校園貸”違規(guī)就可以借錢不還且拒不應訴的做法,不僅很自私,而且是典型的耍賴行為。
對此,教育部門理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引導學生主動承擔應有的責任。從長遠看,教育部門既要注重對學生進行知識的傳輸,更要注重教育學生如何做人,為國家和社會培養(yǎng)講規(guī)則、講誠信、有擔當?shù)暮细窆?而非精于投機的利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