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4日公布《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明確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
海南省要求,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合理確定用島面積、用島方式和布局、開發強度等,集約節約利用海島資源;合理確定建筑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并使其海島保護措施,建立海島生態環境監測站(點),防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等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辦法稱,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應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本底調查基礎上編制,重點論證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具體方案的合理性,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影響,以及對海島植被、自然岸線、岸灘、珍稀瀕危與特有物種及其生境、自然景觀和歷史、人文遺跡等保護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包括材料審查、初步核實、專家評審、公示、征求意見、集體決策等環節。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海南省總體規劃等進行審批。
辦法明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最高期限,參照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執行:養殖用島十五年;旅游、娛樂用島二十五年;鹽業、礦業用島三十年;公益事業用島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島五十年。
辦法稱,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期限屆滿,用島單位或個人需要繼續開發利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續期。準予續期的,用島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終止。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生效前已實施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該辦法明確應在其頒布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完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違法用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