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制定合理的水價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水資源能否持續利用的大問題。經過多年供水價格改革,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城市供水價格體系,但由于時代局限等相關原因,其定價機制仍不完善,此次發改委下發《意見》將進一步完善供水價格機制。那么,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落地后,將對居民用水價格、供水企業以及非居民用水產生哪些影響?
現行供水價格體制滯后
目前,我國現行城市供水價格定價機制的政策來源是1998年9月由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制定印發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第十條規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其第十一條規定: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根據其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E20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兼職教授傅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1998年版的《辦法》的制定有其時代背景,當時的財政投入不足以支撐供水系統的支出。因此,其投資主體主要來自市場,并且當時政府給了這些供水企業8%~10%的盈利空間。“但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當時通貨膨脹較嚴重,資產收益率很高,8%~10%的收益率是合理的,后來資產收益率下降,這個收益率就顯得偏高了,但一直沒有調整。這一《辦法》已實行20年了。”傅濤說,其實這一收益率后來就達不到了,屬于政策和實施嚴重分離的領域。
“1998年版的《辦法》缺少一個類似于油價的價格聯動機制,我們雖然有成本監審的相關意見辦法,但申請調價需上報定價成本監審,之后還有價格聽證會,這中間有一個漫長的周期,滯后性長達一兩年,對整個行業有非常大的影響。”傅濤說,如果供水的成本上升,而企業受限于政府的一些宏觀調控政策收益率偏低,同時沒有價格聯動機制,那么公共供水服務就堪憂。
“此次《意見》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可以說是一個很重要的突破。”傅濤表示。
對居民水價影響不大
《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
傅濤分析,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不低于”也就是說至少要覆蓋成本,但并沒有提到企業有沒有一定的合理盈利區間。從居民的角度來說,理論上講供水價格不會有明顯上升,跟現在的狀況應該會持平。“這也體現出新時代以人民群眾利益為中心的調價思路。”
相對于1998年的《辦法》,《意見》只是提到要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而并沒有給企業提供一個明確數值的合理盈利區間。
對此,傅濤認為《意見》對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作了強制性規定,表明節約用水是很重要的一個方向,對于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相對應的企業而言,會增加其用水成本,階梯水價會進一步加大。
對供水企業而言,其盈利點將更多轉向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方面。對主要以提供居民用水為主的企業有負面影響,盈利會減小,對主要以提供特種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為主的企業會有正面影響,利潤會增加。
傅濤表示,這只是發改委下發的《意見》,沒有明確原來的《辦法》就此作廢,之后應該會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必須要像油價一樣建立合理的、及時的聯動機制,及時合理的調節機制,這樣對整個行業是很大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