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11 15:55:57
來源:東方網 作者:李忠卿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織里鎮閔記旅館內,老板夫婦及孫子三人,以及一名山東籍旅客被發現死于房間內。持續追兇22年后,2017年8月,湖州警方先后將嫌疑人汪維明、劉永彪逮捕。被捕前,因超過刑事追訴期限,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9日核準追訴該案。(6月9日《新京報》)
一邊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直到22年后案情才真相大白,一邊是此案已超過20年的刑事追訴期限,意味著罪犯具備了“豁免”的資格。
兩名殺人犯被抓時并不緊張,因為他倆深知,法律追訴都有時效,換言之只要超出了規定的年限,就可以逍遙法外。現在殺人犯的如意算盤被徹底打翻了,當地警方報經最高法核準,保留追訴該案的權利,這個打破常規的舉動深得人心,令人拍手稱快。
雖然此案已過去了22年,但是該案的惡劣影響至今猶存,一次就有4人被殺,回想起來仍然令人膽戰心驚、不寒而栗。如果不予追究,顯然難平民憤,也有悖于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筆者以為,法律是剛性的,相關規定必須受到尊重與無條件執行,可是刑事時效期限的設置,卻在某些方面“保護”了罪犯,這顯然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結果。有人為此感到困惑與不解,既然法律有追訴期限,為何又予以推翻,其實很多人對“追訴時效”并不了解,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見,此案再審,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我看來,對于超過刑事追訴期的重特大案件,不該受到時效的限制,也無須報經最高法的核準,阻斷了罪犯的幻想,不再有任何僥幸心理,對預防犯罪、震懾罪犯無疑產生深遠的影響。建議某些法律條文予以修正,盡快立法明確,將追訴權直接交給地方法院,對于此類惡性案件,不管過了多少年,依然適用從重從快處理,如此才是對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