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6月4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文化和旅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26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旅游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旅游領域嚴重失信情形包括: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備忘錄》透露,聯合懲戒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以下為具體內容: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文化和旅游部根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旅辦發〔2015〕18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存在旅游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當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領域嚴重失信情形包括:
1.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2.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3.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4.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5.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6.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7.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旅游領域嚴重失信情形根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旅游誠信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失信當事人信息。文化和旅游部通過專項通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關部門推送失信當事人信息,各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
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建成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通后,旅游領域失信當事人信息將通過上述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文化和旅游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關部門推送失信當事人信息,各相關部門通過該平臺聯合獎懲子系統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及時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1.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進入旅游市場。
2.限制企業經營時的審慎性參考。
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領域等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旅游經營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從嚴審查失信當事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3.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
依法限制對失信當事人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4.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5.依法限制取得或終止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協助查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對失信當事人申請用地或參與土地競買進行必要限制。
7.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8.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9.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10.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加工貿易擔保征收、統計監督核查或后續稽查。
11.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其獲得認證證書。
12.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
13.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14.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15.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16.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17.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二)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18.加強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監管。
對失信當事人從事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督檢查。
19.作為導游證審驗換發及領隊資格確認時的重要參考。將失信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作為其導游證通過審驗換發及領隊資格確認的重要參考。
20.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監管。
將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經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21.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其他公司信用類債券核準或注冊的參考。
22.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的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其融資授信的參考。
23.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4.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25.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申報中不予支持。
26.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價格執法檢查等監管活動中,將失信當事人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27.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28.將失信信息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三)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
29.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0.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31.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在實施投融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32.供納稅信用管理時的審慎性參考。
在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33.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工人先鋒號”等榮譽。
34.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5.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任職。
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
36.其他懲戒措施。
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將失信當事人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對旅游領域失信當事人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不再將失信信息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相關失信記錄在后臺予以保存。文化和旅游部將上述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者解除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