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02 14:22:24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何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該不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工”等于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就一定是好事?“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隨經濟社會發展,2017年,這家法院受理的涉試用期勞動爭議案件呈兩位數增長。(5月1日《新華網》)
剛剛走出校門的職場新人,在試用期被用人單位“坑”,這其實是很常見的一種現象,只不過有的“坑”比較深,有的“坑”比較淺。淺一點的“坑”,試用期工資太低,沒有購買社保、養老金,深一點的“坑”,試用期淪為廉價“短工”,在試用期快結束前夕,以各種理由辭掉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然后繼續招聘新的試用期員工。
勞動者在試用期里權益得不到保障,遭遇各種“坑”。不可否認,這和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不注意、不小心有關,沒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沒有發現一紙勞動合同中的各種陷阱。但歸根結底,還是法律法規不給力,加上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才給用人單位提供了挖“坑”的機會和空間。
從試用期各種“坑”的情況來看,用人單位挖“坑”的違法成本太低。由于很多勞動者對法律法規不了解,在試用期被侵犯合法權益,很多人不予斤斤計較,信奉“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的信條,選擇去找新工作,選擇維權尤其是通過打官司方式維權的職場新人特別少,這使得用人單位給試用期勞動者挖“坑”被發現的概率較低。
退一步說,誠然被侵犯合法權益的試用期勞動者選擇走法律途徑維權,得到了人社部門、法院的支持。但用人單位并不必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一般只是向勞動者賠償標準非常低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這點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相比較用人單位可能節省的人力成本,不過是九牛一毛。所以,用人單位根本不在乎向被侵權的勞動者賠償違約金、經濟補償金。
因此,在“大學生就業難”和資方處于強勢地位的現實背景下,要切實保護勞動者尤其是試用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僅僅提醒求職者和職場新人要多加小心一紙勞動合同和試用期里埋的各種“坑”的作用相當有限。要填平試用期里的各種陷阱、各種“坑”,最關鍵的還是要靠法律法規發力,用嚴肅的法律法規制止用人單位給試用期員工挖“坑”。
一方面,加大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挖“坑”、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成本,增強威懾力。既要明確和提高用人單位侵權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標準,還應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對于屢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應加重處罰。另一方面,人社部門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工作,高校也應利用好自身擁有的法律專業師資資源給畢業生上一堂求職維權課,提高職場新人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常識和培養他們的維權意識、維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