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公開《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三層及以下設置商場,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建筑內兒童活動場所應當設置在一至三層,且應當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高層住宅建筑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
征求意見稿明確,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征求意見稿明確,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征求意見稿明確,每棟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基層消防安全網格管理人員擔任。
征求意見稿要求,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三層及以下設置商場,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建筑的中庭、室內步行街等共享空間不得布置商鋪、游樂設施或者堆放可燃物。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當設置在一至三層,且應當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高層住宅建筑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
征求意見稿要求,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依法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影響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征求意見稿要求,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征求意見稿要求,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二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建筑高度超過二百五十米的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具有中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征求意見稿要求,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高層公共建筑應當配備滅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醒目位置擺放滅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征求意見稿要求,禁止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
征求意見稿指出,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