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日前,聯合國糧農組織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專家咨詢小組會議在意大利羅馬召開,我國浙江湖州桑基魚塘系統和甘肅迭部扎尕農林牧復合系統通過專家評審獲得批準,入選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同時申報的中國南方稻作梯田(含福建尤溪聯合梯田、江西崇義客家梯田、湖南新化紫鵲界梯田、廣西龍勝龍脊梯田)和山東夏津黃河故道古桑樹群也獲得原則性評審通過。至此,我國將有15個項目進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大家庭,居世界第一。
農業文化遺產是一項不同于世界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型遺產,是至今仍在使用的包含農業生產方式、技術體系、社會文化與生態環境等綜合要素的傳統農業生態系統,是貢獻國際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我國綠色發展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之一。當前我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不僅在數量上居世界首位,在制度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農業部還于2015年發布了《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業文化遺產管理的“動態保護、協調發展、多方參與、利益共享”原則。
多方參與,顧名思義,就是指政府、研究機構、企業、農民合作社等與農遺相關的主體均可以參與到農遺的保護與管理中。然而,要想鼓勵多方參與,僅從申遺成功后的保護與管理開始是不夠的,也是缺少基礎的,在遺產申報準備之時,就應請所涉及的主體參與進來。
不妨先從一個有意思的對比說起。有學者說,我國農遺從規模上是超越日本的,但從保護與管理的細致用心程度上則有所不及。我國遺產申報具有數量優勢,但從中日兩國申報文本來看,我國大部分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面積小于日本遺產的面積。例如,我國現有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中,遺產系統面積超過1000平方千米的只有普洱古茶園系統和敖漢旱作梯田系統,而日本8項遺產中,超過1000平方千米的就有5個。細研之,我國農遺計算的申報面積,主要圍繞單一的特色農業系統面積進行統計,而日本的農業文化遺產系統則是以當地整個地區為核心,而非某一生產體系。
中日農遺申報出現這種差距,原因之一是申報主體的性質不同。根據我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目前無論申報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還是國家農業文化遺產,申報主體都是遺產所在地的政府。而日本的申報主體則多是一個為了申報而專門成立的協會,其中高校、科研機構、地方農協及中央農業部門、地方政府都是成員,各方機構和單位共同撰寫申報文本,在多單位建言獻策的基礎上,遺產大體系應運而生。因此,在申報成功后的管理保護中,日本擁有更多的靈活度。
這一差異主要由兩國不同的理念所致。作為一項遺產,并不是說申報面積越大越好,也不是將遺產核心之外的內容統統包括進系統就是恰當的。但通過遺產保護,促進農民增收、促進農村文化傳承與技術延續是共同目的。從日本等國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早期的多方參與有助于在申遺設計之初進行更充分的通盤考慮,為后期遺產地的更好管理和適度發展打下基礎,有助于更好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進一步擴大農業文化遺產申報主體、保護主體和受益主體的交集,從而形成更好的責任共擔和利益共享機制。
(作者系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