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將軍山明朝古墓群被破壞建別墅,曝光后仍未停建,明代黔寧王沐英后人直指“開發商對政府的指示是陽奉陰違的”。
將軍山明朝古墓地塊早在2000年就被賣給開發商,可以說是“歷史遺留問題”。2009年以來,南京市政府提出“以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更加重視文化遺產保護。那么,對將軍山古墓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如何根據新的保護思路,依法整體保護文物?這直接考驗當地國土、文物、規劃等多部門的執行力。
一是考驗國土部門的執行力。將軍山自明初就被劃為黔寧王沐英的家族墓園,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其價值自不待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早已規定,符合“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的情形,“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為了文物保護這一重大公共利益,南京市國土部門完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合理補償開發商。
二是考驗文物和規劃部門的執行力。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對文物和歷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劃定保護“紫線”,是城市文物和規劃部門的職責。在將軍山沐英家族墓取得新的考古發現后,南京市文物和規劃部門則應當根據原址保護的需要,立即依法擴大保護“紫線”的范圍。凡在“紫線”范圍內的開發項目,應一律撤銷。
南京在城市開發與文物保護之間發生的矛盾,也是全國性問題。沐氏家族墓的發現和考古發掘,南京文博工作者做過很大努力。如果“板子”都打到文物部門身上也不公允。只有在城市開發與保護制度設計層面的完善,才能避免“遭遇戰”的發生。
例如,自2003年南京市成立“土地出讓與儲備工作領導小組”以來到2009年年底,文物部門都被排除在土地出讓工作之外。在此六年間,有多少蘊藏文物遺址的地塊,在未征求文物部門意見前,就已賣給了開發商?因此,加強文物部門在各地土地開發中的“話語權”十分必要。
事實上,自2010年12月1日實施的《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條就已規定,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國土部門應當事先委托文物部門考古調查、勘探地塊。這種“先考古,后出讓”的土地出讓機制,必須恪守。
近年來,同南京一樣,北京宣南遼金故城、杭州南宋皇城遺址等地下文物,也不斷遭到房地產項目的侵蝕。就在去年,在北京麗澤商務區開發地段,就發現了金中都重要遺址,相關部門稱“確保土地開發項目按期順利實施”,至于遺址如何原址保護卻語焉不詳。
因此,如何避免“歷史遺留問題”引發文保遭遇戰的再次發生,不僅對南京,也對北京、杭州等歷史文化名城,都是亟待解決的課題。(社論) 原題:“南京古墓之困”考驗多部門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