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河北省大氣辦召開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新聞通氣會,解讀了《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暫行規定》。暫行規定中問責事項分為任務型和結果型。其中,被省專項督察新發現問題超過20個,涉及問題的縣(市、區)委書記要被問責。
規定任務型的問責事項包括:對環保部交辦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發現超過1個、2個、2個、4個、6個的,對省大氣辦交辦問題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發現超過2個、4個、5個、8個、10個的,將分別問責鄉(鎮)長(街道辦主任)、鄉(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分管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和縣(市、區)委書記;市直有關部門未完成上級交辦問題整改落實超過10個和15個的,分別問責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有關地方和部門不能舉一反三抓整改,通過專項督察、強化督查或巡查發現的新問題,被環保部新發現超過2個、4個、5個、8個、15個的,被省專項督察新發現超過4個、6個、10個、15個、20個的,將分別問責鄉(鎮)長(街道辦主任)、鄉(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分管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和縣(市、區)委書記。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被發現在排污重點領域未設立網格化監督員和重點企業未設立駐廠監督員分別超過2次和4次的,將分別問責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和鄉(鎮、街道辦)黨委書記。
規定結果型的問責事項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改善目標完成情況連續兩個季度在全省排名后十位的縣(市、區),問責縣(市、區)長,連續兩個季度在全省排名后五位的縣(市、區),問責縣(市、區)委書記。因履職盡責不到位、落實工作不力,被中央媒體曝光超過1次、2次、3次的,或被省級媒體曝光超過2次、3次、5次的,分別問責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和縣(市、區)委書記。行政區域內被問責的鄉(鎮、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超過5個的,問責縣(市、區)長。被問責的鄉(鎮、街道辦)超過三分之一或被問責有關責任部門超過5個的,問責縣(市、區)委書記。市直部門下屬單位(含縣級對應工作部門)被問責超過5個和10個的,分別問責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
為保障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真實可靠,要求各縣(市、區)政府為轄區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安全、規范運行提供必要保障,防止人為干擾。對非由運維第三方采取的人為斷電、人工遮擋、堵塞或加裝過濾裝置、采樣口周邊噴水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邊局部環境,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發生1起、2起、3起的,將分別問責負有領導責任的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和縣(市、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