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最常規的垃圾處理方式還是垃圾焚燒,日本有高達70%的垃圾通過焚燒來處理,其他國家的比例則多在30%上下。但是,歐美國家在實行垃圾焚燒過程中,都有一個共同的操作理念:垃圾焚燒的前提是垃圾分類。如此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的再回收再利用的比例,最大限度地減少通過焚燒處理垃圾的數量,最大限度地減少所焚燒垃圾中的污染物。也就是說,垃圾焚燒不是目的,而是最后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
日本是垃圾分類最成功的國家,為了推廣垃圾分類,日本政府做了很多工作:首先進行了多項立法,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此后又進行了一系列立法,涉及垃圾分類的法律達十幾項之多,有力地保障了垃圾分類工作的順利進行:日本政府還制定了詳盡的垃圾分類規則,并對民眾進行垃圾分類意識和知識的教育,這種教育從幼兒園就開始了;政府派員或者發動社會團體、志愿者對垃圾分類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遵守規則的人進行懲戒,包括動用媒體進行曝光。
我國實行垃圾分類的歷史比起其他國家也不算太晚,上個世紀末,就有城市在試行。從2000年開始,建設部選定廣州等8個城市實行垃圾分類的試點。但遺憾的是,這些城市的試點很難說是成功,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我認為以下幾點值得深思:
第一,最大的問題是錯誤地將垃圾分類和垃圾焚燒割裂開來,撇開垃圾分類,直接推行垃圾焚燒,并將其作為現時和將來垃圾處理主要手段進行推廣。這種做法,雖然是打著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旗號來進行,其實其中不乏經濟利益的考量,已經從根本上背離了國外垃圾處理和垃圾焚燒的理念:即通過垃圾分類,再回收利用,將最少量的垃圾送進焚燒廠。結果是垃圾焚燒廠建立了,垃圾分類卻還在原地踏步。使得大量的資源沒有回收利用就被焚燒,造成了資源的浪費,也造成了公眾對于垃圾焚燒的反感。
第二,沒有以立法的形式促進垃圾分類。政府對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視程度相當有限,出臺幾條政策,擺幾個分類垃圾桶,就算是在實行垃圾分類,沒有將垃圾分類工作提高到立法的高度。當然,事情也在往好的方面發展,比如廣州在2011年推出了推動垃圾分類的地方性法規,是個很大的進步。
第三,政府對于垃圾分類的成本分擔不夠。推廣垃圾分類,需要政府有很大的投入。尤其是在推行初期,為了鼓勵居民的積極性,政府應當最大程度地承擔起垃圾分類的成本,諸如免費發放垃圾桶、垃圾袋,適當給予積極分子以獎勵、增加管理人員、給予相關的企業、科研機構以財政補貼等。但事實上,政府說得多、做得少,投入嚴重不足,沒有激發起人們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使得這項工作止步不前。
第四,宣傳力度不充分。筆者在廣州多年,關于垃圾如何分類,沒有收到過一本相關的小冊子,沒有看到過一次相關的電視節目,沒有看到過一篇相關的報紙文章,因此對于垃圾如何分類,仍然懵懂無知??梢娤嚓P部門的宣傳教育工作是很不到位的。
東莞即將啟動垃圾分類試點工作,這對于東莞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福利的提高,是一件大大的好事。東莞市有關部門首先要做的,就是認真回顧國內外垃圾分類推行的歷史,認真總結經驗,吸取經驗,應用到東莞的實際工作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