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O3)在一些重點地區已經成為夏秋季的首要污染物,為此,環保部、發改委、財政部、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在聯合發布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中明確提出,京津冀及周邊的北京等16個省(市)為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重點地區。
環保部19日發布的《工作方案》透露,“大氣十條”實施以來,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PM2.5濃度遠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工作方案》要求,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將建立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京津冀PM2.5濃度遠超國標
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以下簡稱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依《工作方案》,“大氣十條”實施以來,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點區域O3濃度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據《工作方案》介紹,近年來,全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以下簡稱NOx)、煙粉塵控制取得明顯進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長趨勢,對大氣環境影響日益突出。《工作方案》透露,VOCs排放還會導致大氣氧化性增強,且部分VOCs會產生惡臭。
2020年建立VOCs防管體系
《工作方案》提出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目標,即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施重點地區、重點行業VOCs污染減排,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通過與NOx等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漢及其周邊、遼寧中部、陜西關中、長株潭等區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湖北、湖南、重慶、四川、陜西等16個省(市)被確定為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重點地區,且將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并將實施一批重點工程。
“散亂污”企業整治有了時間表
《工作方案》提出,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而涉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主要為化工企業、加工企業和露天噴涂汽車維修作業等。
“各地要全面開展涉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分類處置。”《工作方案》強調,列入淘汰類的“散亂污”,要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列入搬遷改造、升級改造類的,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實時間表和責任人;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制定總體整改方案,統一標準要求,并向社會公開。
根據《工作方案》,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地區其他城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2018年底前依法依規完成清理整頓工作。
《工作方案》提出,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排查和整改責任。
涉VOCs環保準入門檻提高
《工作方案》表示,要提高VOCs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其中,重點地區要嚴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高VOCs排放建設項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要入園區;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建設;嚴格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
同時,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根據《工作方案》,O3污染嚴重的地區,夏秋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的行業研究制定生產調控方案;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對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VOCs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等行業應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全面加強精細化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制藥、煤化工、橡膠制品、涂料、油墨等化工行業VOCs治理力度。今年年底前,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要基本完成工業涂裝VOCs等的治理。
建立VOCs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工作方案》提出,重點地區O3超標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組分自動監測系統。將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主要排污口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或便攜式VOCs檢測儀。推進VOCs重點排放源廠界VOCs監測。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
《工作方案》還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地區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藥、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底前,在電子、包裝印刷、汽車制造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
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重點地區VOCs治理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
《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排放重點企業名單及VOCs排放情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