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級統籌、屬地監管、行業自律、企業主責、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規范有序”原則,提出政府、企業、社會及承租人等多方治理的體系……9月15日,《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意見》)正式發布,其內容引發廣泛關注。
在征求意見稿發布了近5個月、廣納建言之后,北京版本的共享單車管理規定終于面世。就內容而言,《意見》既呈現出了對新經濟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也體現出“規范是為了助推其更好地前行”的本意,其亮點不少??紤]到北京的城市地位和共享單車“存量規?!?,這份《意見》廣受聚焦,乃至被很多城市奉若模板,也在情理之中。
既然要規范,就要涉及監管,要監管,就得壓實責任。因此,《意見》中有一處亮點無法忽略,那就是對幾級政府的“確責”:市一級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和標準,建立監管與服務平臺;區一級實時調控企業投放數量和節奏,編制停放規劃,制定車輛停放正負面清單,落實停放區位置信息等。
明確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責任,意義首先在于,能廓清政策制定與落實的責任主體,將意涵較廣的“監管”切分得更細:是市級主管部門該做的,就不該讓區級政府“代勞”,反之亦然。
在涉共享單車管理上,也只有構筑以權責對等為支點的責任分解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責任傳導網絡,才能實現精治善治,避免層級間責任含糊不清帶來的“踢皮球”問題。
事實上,區級政府作為相對“基層”的政府單位,對本區域的共享單車車輛飽和度與片區供需狀況等了解得更透。讓其抓落實的同時,賦予其落實上積極作為的“能動性”,有助于充分利用它們“感知系統”的靈活性,既實現車輛投放動態平衡,也讓執行端更“接地氣”。
像北京石景山區,如今就已探索出了破解共享單車亂停放難題的有效路徑——政府購買服務,聘請專職“管家”,向企業發出淤積預警等。這就是抓落實抓得好的樣本。
明確市、區兩級政府的責任,另一重價值則在于,規避了共享單車進入時的“一市(縣、區)一議”。
有些人擔心,在交通部等多部門發布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屬地管理”后,網約車進入地方也得像網約車那樣,得向上千個地方市縣屬地報備審批。
這不是杞人憂天:之前就有媒體報道,有共享單車剛現身寧夏固原,就于次日上午被原州區城管收走,該區城管給的理由是,此次共享單車投放工作沒任何行政審批手續,屬于非法投放;也未向社會公告相關操作流程及單車收費情況,收費標準未經物價部門審核等。類似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曾發生過。
這也引發思考:若共享單車每進駐一縣一區,都得根據經營區域先向屬地申請審批,那太繁瑣,還可能遭遇基層設梗。共享單車的進入許可,必須更高層面統籌才行。
而北京的這份《意見》明確“市級統籌、屬地監管”,將政策制定包括明確進入許可的權限,收歸市級政府,就避免了這類問題。對其他省份而言,這可資參照:很多市或區按照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抓落實就行,可以監管,但無需逐個制定許可標準。
共享單車管理,就該盡到政府責任,“政府責任”并非抽象模糊的,還得靠細化的責任切分和權責對應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