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土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擬恢復劃撥方式供地,范圍僅限于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意見》提出,產權歸中央國家機關(含授權單位)、省、市和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這些用地包括:行政管理、文體醫療、教育科研、社會福利、文化遺產、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供應、環境衛生及其他公用設施,廣場等用地;區域交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交通場站及其他交通設施用地;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含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設施用地。
《意見》明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在解讀時表示,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我國土地供應方式包括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和租賃。而深圳自1988年1月《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頒布實施后,特區國有土地統一實行有償出讓制度,事實上廢除了劃撥,改為協議免地價供應。此次恢復劃撥方式供地,是為了鼓勵社會投資民生用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確保公共服務及產品盡可能地惠及廣大群眾。
《意見》還以產權為導向,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產權歸社會投資人的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出讓用地中缺乏競爭性或者重點保障的以協議方式供應,其余一律招拍掛出讓;同時結合管理需求,對部分協議出讓用地予以權利限制。
《意見》還提出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急需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實行短期租賃,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實行長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