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9時30分許,德州平原交警大隊民警在幸福大道巡邏時,對一輛紅色的轎車進行檢查時,車主不但繼續緩行,還關閉車窗、車門不配合民警檢查。隨后,民警通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臺,查到了此車的相關信息,其中違法記錄居然有675條未處理,大多數違章記錄是闖紅燈,其次是測速,測速記錄最高罰款是500元,所有罰款金額約為87000元。(8月28日齊魯網)
山東交警逮到“違章王”673條違章,罰款8.7萬元。真是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沒有最牛,還有更牛!這里除了有車主交通安全無意識,習慣性違章無所顧忌,甚至抱著“車到山前必有路”的態度,不及時去接受交通處罰的原因之一,但交通違法違章“小老鼠”成了“大老虎”,往往與我們對交通違法處理的不及時,不作為有很大關系,客觀上也會助長其交通違法違章的囂張氣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車一旦有交通違法被抓拍行為,交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按照車主登記地址和聯系方式,通過郵寄和短信告知的方式,為其送達交通告知書,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車主憑告知書前往違法地所屬交警分局學習后,領取處罰決定書、繳納罰單。
“違章王”何以膽大妄為?不是其膽子太大,而是每每能僥幸過關,是監管缺失,漏洞太大,以致最牛違章,沒有畏懼感,長期的監管真空,練成了“豹子膽”。按照《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執行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就包括“不繳納罰款的”以及“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也明確提到,撤銷決定生效后三年內不準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為什么違章煉成“王”?這里有沒有“以罰代法”“執罰經濟”的原因造成的“最牛違章”也未可知。但無論如何,“違章王”的煉成都不是一天兩天的,可見執法滯后。如果能創新監管方法和措施,走出“官樣執法”的套路,而不是坐等上門,而是依托手機短信、微信等方式,創新違章告知機制,健全違章“黑名單”數據庫,利用天網監控系統及時發出警報,讓交警在第一時間攔截進行處理。那么消小也不可能煉成“違章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