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僅一天,老太往飛機發動機扔硬幣事件就有了處理結果。警方最新通報:邱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生產秩序的違法行為,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因邱某年齡已超過70周歲,將拘留不予執行。
對此處理結果,可能有人會問,老太這一把硬幣撒下去,機務如臨大敵,航班延誤多時,輿論飛沙走石,警方卻一句“拘留不予執行”,這事就算完了嗎?
不是說,萬一沒有其他旅客報告,飛機如期起飛會怎樣怎樣;萬一機務人員沒能找到、找全硬幣,飛機被拖進機庫,甚至發動機報廢……然而,這些不都是“萬一”嗎?所有“最壞的結果”都沒有出現,則這起撒幣事件,也就是一場讓人出了一身冷汗的驚魂而已。
警方考慮到前因、后果,對老太做出“拘留不予執行”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前因”即無主觀故意,而“后果”則沒有產生嚴重危害。盡管其行為本身已經越界,有產生危害的可能,但仍在控制之中,或在其后得到補救。也因此,老太的行為被認定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而未上升到刑事犯罪領域。
值得一提的是,有媒體在報道中說警方對其“不予處理”,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警方認為,老太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被處以行拘5日。只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70周歲以上的老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換言之,這一處罰結果的確讓人“很不解氣”,有人甚至提出要重罰、重判,這都可以理解。但對不起,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此番警方在處理老太事件中的冷靜、克制,也體現出法律的謙抑態度。這種謙抑不是寬縱,也不是罔顧公共利益,而是充分考慮到了法理與人情的辯證統一。
“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英哲邊沁的這句話很好地表達出法律的謙抑精神。“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法學家安提戈捏這句話每每被人引用。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一次座談會上也談到,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
具體到老太扔硬幣事件的處理,體現的正是這種情、理、法的平衡。不處理并不意味著法律缺乏剛性,而恰恰是基于底線之內的柔性與靈活。何況,連日來,輿論的批評已經給了老太太及其家人強大的壓力,也對社會公眾產生了教益。
當然,警方的處理可以到此為止,航空公司如果覺得有必要,還可以就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追訴陪護人。老太太垂垂老矣,可她的三個陪護人卻不應該置身事外。畢竟,航空器關系到公共安全,任何危險舉動都應該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