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披露,今年以來,已有30家企業IPO被否,原因眾多,有持續經營問題、有商業賄賂問題,還有觸目驚心的銀行和企業聯手造假。為此,連日來證監會重拳出擊,律所、審計所、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頻接罰單,且罰單數額巨大;如近日登云股份涉嫌虛假陳述,其保薦機構新時代證券及其代表被證監會開出逾3400萬元罰單,兩名簽字律師被證監會開出了400萬元罰單。
從證監會披露的這些案件看,企業造假欺詐上市,銀行、客戶及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等普遍參與造假,且其行為已到肆無忌憚、膽大妄為甚至是利令智昏的程度,確實令人震撼。顯然,證監會在清理整頓資本市場上的種種亂象、加大監管力度懲治力度的同時,將嚴厲監管之拳砸向與上市企業相關的中介機構及其他人員,其方向是對的,其作為符合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需求,值得全國民眾為其大加點贊。
因為,首先,上市公司造假上市,通過系列數據虛假陳述蒙蔽證監會發審人員,僅靠上市企業造假行為是無法做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非得有中介機構、客戶及相關銀行的配合才能做到“天衣無縫”、滴水不漏。因而,把嚴厲監管之劍僅指向企業造假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嚴懲其“幫兇”才合情、合理和合法。其次,上市企業通過虛假陳述達到包裝上市圈錢之目的,相關中介機構“沆瀣一氣”構筑利益同盟由來已久,也可以說是如今資本市場的一種潛規則或自發形式,不出重拳打擊中介機構、客戶和銀行,企業造假上市隱患就無法根絕。再次,企業造假上市是資本市場亂象產生的源頭,不通過出重拳凈化上市企業的市場環境,上市企業良莠不齊現象就無法根除,講故事、編神話忽悠式上市欺騙廣大投資者和圈錢的“罪惡游戲”就會生生不息。
同時,更要明白的是,中介機構、客戶和銀行之所以明目張膽地為企業造假上市背書,恐怕一個最大的根源在于,他們之間存在某種共同利益,中介機構通過幫助企業造假可多增加收入,客戶幫助企業造假可獲得更多商業機會,銀行幫助企業造假上市可增加企業成千上萬倍的融資金額,給銀行貸款回收創造了有利條件。當然,這一切還只是擺在臺面上的東西,還有這些中介機構參與企業造假可能還會存在相關部門及人員的某種暗地利益勾結,更會激發他們參與造假的積極性,甚至為了某種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和觸犯法律。而一些經營業績不良的企業造假上市之后,為其“買單”的都是廣大普通投資者,所以在參與企業造假上市的案件中,中介機構、銀行和客戶最缺乏的應是敬畏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之心。
當前中介機構參與企業造假上市盛行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太低,比如根據現行的《證券法》,對虛假陳述企業的頂格處罰為罰款60萬元,而其他參與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沒有受到懲處。一個企業如果只要造假上市其圈錢都以億元計,這點罰款無異于撓癢癢,不足以震懾造假企業;而且對幫助企業造假上市的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等不同的責任主體缺乏明確制度規定,對是否追究商業客戶、銀行機構、PE機構乃至地方政府等外部幫助教唆者的責任至今尚無定論,致使一些中介機構為企業造假上市有恃無恐,防不勝防。
對此,筆者認為砸向中介機構、客戶及銀行等參與企業造假上市的重拳應更準更狠,方能從根本上震懾和根絕企業造假上市行為。
從目前看,應從源頭上下手,加緊修訂相關法律,用重典去頑疾:一是加緊《證券法》修訂,將企業虛假陳述及參與企業造假上市的相關機構和個人全部列為嚴厲懲治對象,確定具體追責標準或量刑依據,以此加大企業造假上市法治威懾力,徹底改良企業造假上市的土壤。二是修訂現行《證券法》對造假上市處罰過低的現狀,彌補造假企業處罰制度性缺陷;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造假上市成本,讓造假企業及參與造假者傾家蕩產。建議對企業造假上市處罰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可考慮從1億元起處罰,按照欺詐融資金額的10倍甚至100倍進行處罰。三是加快資本市場民事賠償立法,提高賠償標準,將懲罰性賠償列為修改《證券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用提高受害股民的損失標準并進行充分及時賠償,催促資本市場參與各方慎獨自律,心存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