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由民間環保組織和媒體曝出的華北平原上的污水滲坑問題,讓人揪心。隨著國家環保部的介入調查,以及當地政府做出回應,人們發現,治理滲坑比想象當中復雜得多。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污水滲坑積弊已久,涉及“無主坑”、環保責任主體“倒閉”、污染責任個體無力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等問題。我們已經有了“史上最強”、“長了牙齒”的《環境保護法》,但解決“存量問題”時,卻似乎依然面臨著“拳打棉花被”的尷尬。
首先,長期存在的污水滲坑,特別是“無主坑”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這次河北的兩個最大滲坑,是原磚廠和原化肥廠留下來的,之后被兩個農民偷倒廢硫酸,形成目前恐怖的污染局面。兩家企業應該早已經“倒閉”,甚至廠房可能都已經被拆除,但卻留下了兩個巨大的環境“窟窿”。按國土、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磚廠取土燒磚,應該要回填土地,恢復土地原功能,原磚廠顯然沒有做到。這就導致了“無主坑”問題。
在法律主體已經“消失”的情況下,怎么去回溯環保責任?國外的立法經驗是,公司解散之后,其他有關公司還要繼續承擔環保責任。美國《超級基金法》明確規定,污染的設備所有人、污染物的供應商、運輸商、出借人等等,都要對污染承擔連帶責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這方面值得中國立法借鑒。
其二,加快設立“環境生態修復賠償”制度,讓污染者在被行政處罰之后,還要承擔起環境的修復責任。
當初兩個偷倒酸液的農民,只被法院判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而當地政府卻要列出3848萬元的預算來治污。如今,兩個農民早已刑滿出獄,但是20萬平方米的兩個污水滲坑還在威脅環境安全。
環保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對于動輒天價的環境生態修復費用來說,只是九牛一毛。《環境保護法》本身還是沒有全面覆蓋到污染之后的生態修復這筆真實損失。所以,2015年中央出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在行政、刑事責任之外,污染者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又認打又認罰”。目前,浙江紹興市已經在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值得關注。
第三,目前法律對于污染的治理責任、治理期限不明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怠于治理“存量污染”,把問題一拖再拖,成了“歷史問題”。
現行《環境保護法》強化的是政府的監管、執法責任,治污責任則相對比較弱化,并沒有規定明確的治理期限,鮮有地方政府因為怠于治污被問責的。像此次曝光的滲坑的那些存量的問題,一拖就是4年,其中還牽涉到治污公司和政府部門的合同糾紛,更容易搞成扯皮事件。甚至有的地方因為領導換屆,還可能出現“新官不治舊污”的問題。國家環保部明確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要“按日計罰”,但是對于地方治污卻沒有“按日計罰”的時間壓力。如果這次不是環保組織把觸目驚心的污水滲坑曝光出來,問題可能還要拖下去。
污染“存量”問題,繞不開,躲不過,新《環保法》怎么去解決?這次滲坑事件無疑出了一道難題。真正“有牙齒”的環保制度,還需做到對癥下藥,明確“倒閉企業的環保遺留責任”、“生態修復賠償”,以及推出地方政府的治污時間表。弄出了污染,100年也得有人出來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