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6日電 26日晚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公告強調,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出售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及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兩個條件。同時,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公告指出,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京建發[2017]第112號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銀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7年3月26日